■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注释】

[1]参见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

[3]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

[4]陈小君、刘剑文主编:《合同法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5]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2期。

[7]陈小君、刘剑文主编:《合同法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8]参见林诚二:“论附随债务之不履行与契约之解除”,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66~867页。

[9]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05页。(https://www.daowen.com)

[10]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6页。

[11]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

[12]转引自韩世远、崔建远:“先期违约与中国合同法”,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13]参见徐炳主编:《买卖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3页。

[1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15]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页。

[16]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9页。

[17]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1页。

[1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19]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