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负担的赠与

一、附负担的赠与

(一)附负担的赠与的含义及特征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有给付义务的赠与。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既可是对赠与人负有给付义务,亦可是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还可是为公益而负有给付义务,但该给付义务与赠与人的给付义务无对价关系。因而附负担的赠与是一种不同于单纯的赠与和附停止条件赠与的赠与。

(二)特殊的效力

附负担的赠与与单纯的赠与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效力上。(https://www.daowen.com)

1.负担的履行。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但受赠人的给付义务与赠与人的给付义务无对价关系。赠与成立后,赠与人不得主张两义务的同时履行,只有在其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才可请求履行,亦可不请求履行而径自撤销赠与,但不可归责于受赠人的不履行除外。

负担的履行请求权不独归属于赠与人,在受赠人是对第三人或为公益而负有给付义务时,该受益的第三人或者有关部门(作为受益的公众的代表)亦享有该种请求权。

赠与的本质在于使受赠人纯获利益,因而受赠人亦应在赠与所获利益的限度内负有履行负担的义务,其所负负担超过其所获利益的,对该超过部分受赠人不负履行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为公平起见,如果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则赠与人应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