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026年01月30日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来划分的。
1.概念。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其中,根据特定形式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又分为法定要式合同与约定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合同法》第10条所列举的一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是。在我国,所谓“特定形式和手续”,主要是指必须遵照特别指定的书面形式,如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形式。(https://www.daowen.com)
2.区分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民法均倡行契约自由,合同多为不要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至于成立或生效问题,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值得注意。要式合同就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来讲在效力上有较大差别。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不能成立。例如,依我国法律,专利转让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但是,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并不完全影响其成立。例如,《合同法》第197条虽然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并未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可以认为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并且从该条后一句的规定来看,法律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也说明此项法律规定的非强制性。此外,合同缺少某种特定形式是否不成立或无效,还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例如,合同法分别在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两章中规定了合同形式问题。所以,不能以缺少书面形式为由而盲目断定合同不成立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