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金的效力
2026年01月30日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定金主要具有以下效力:
1.说明主合同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定金的给付说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主合同关系,否则,定金合同就无存在的必要。既然定金合同成立,说明其担保的主合同是存在的。定金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仅限于此,但不能从定金的给付推知主合同的全部内容。所以证约定金,在证明力上是有限的。
2.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https://www.daowen.com)
3.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不过,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除合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5.定金罚则。定金对债权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