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现代合同法
2026年01月30日
二、近现代合同法
合同法虽然产生于简单商品经济,但它的生长、发育却离不开近现代文明土壤的培育。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蓬勃发展,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在法律上推崇私法自治的指导原则,导致了资本主义的近现代合同制度的空前繁荣。(https://www.daowen.com)
17~18世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自由竞争替代了古老的传统束缚,为了和封建等级特权抗衡,资本主义的思想家推崇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放纵主义经济和自然法学都在这个时期发展到顶峰。历史把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推到了全部民法(私法)的基础地位上。为此,合同自由就成为合同法上的铁律。“从身份到契约”,这意味着现在任何人均可通过自由的合同关系创造一切,人人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律应尽可能少地干预人们的活动。合同关系遍及于社会各个角落。根据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合同方式自由,协议变更合同自由。法官甚至法律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消极的,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意志,不受政府干预,或在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缔约规则或不履行义务时帮助救济另一方,仅此而已,为此,合同中个人的真实的意思自治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对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竞争和繁荣功不可没。可以说,合同自由和合同神圣是近现代合同不可动摇的基石,是近现代合同法的灵魂,体现了现代合同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