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的解释
2026年01月30日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若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7条规定,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缔约必有其目的,该目的为当事人真实意思之所在,是决定合同内容的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协调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当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必须强调,所谓当事人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