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履行
2026年01月30日
三、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又称为实际履行。
继续履行尽管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但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具有对债务人惩戒的性质,因而不失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只有根据合同债权人的申请,才能作出继续履行的裁决。若没有合同债权人的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主动为之。(https://www.daowen.com)
2.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即合同债务人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若债务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则不能作出继续履行的裁决。
3.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即继续履行符合债权人的需要,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4.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即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强制的手段认为可继续履行。如果强制合同债务人实际履行费用过大或依合同性质不宜实际履行时,不得作出继续履行的裁决。如劳务合同继续履行将会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则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外,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