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合法性这一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换言之,该类合同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故这里所称之无效,是狭义的无效,不包括合同事后被撤销或被解除后的无效,也不包括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补正导致的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也不能通过某种行为使其有效。

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此类合同因完全违背立法本意,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道德,其危害性大,从而招致法律全然否定性评价,故其绝对无效。

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合同标的无法确定,更遑论履行,此类合同即便成立,也无存在的必要。故使其无效,应属当然。(https://www.daowen.com)

3.合同标的不能。依前述,标的事实不能,自始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之合同,无存在之必要,当然无效。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类合同行为属民法理论中通谋行为之一种。主要指缔约者恶意成立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应该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在主观方面,当事人恶意串通,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种串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②就客观方面来看,合同必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损害既可以表现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既有利益的损失,也可是应该增加的利益没有得到增加。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表面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目的,或者说行为在形式上合法,而其根本目的却是非法的。如以赠与合同的形式掩盖行贿之实。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合同成为当事人实现非法目的的一种工具,其内容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此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