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2026年01月30日
六、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所谓后续改进,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所作出的革新和改良。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改进的归属和分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是在实施或使用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这一成果由于涉及让与人已有的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内容,又涉及受让人在实施或使用过程中进行的新的智力与物资的投入,其归属问题颇为复杂。因此,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应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时,约定后续改进的归属和分享的确定原则。这种约定就成为确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的优先依据。但约定不得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2.补充确定原则。对于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事后依平等自愿原则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依照技术转让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分享的习惯规则确定。
3.完成人享有原则。依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当事人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具体来说,如果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是转让方完成的,则归属转让方;如果是受让方完成的,则归属受让方,另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如果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完成的,则由双方共有。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之外,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分享另一方所作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