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伦理倾销”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则

二、管控“伦理倾销”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原则

由此,必须要提到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简称《意见》)。[3]对于我国的科技治理事业而言,这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正越来越意识到伦理治理在科技治理工作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随着《意见》的出台,以及2020年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完成;[4]它也是中国科技伦理治理承前启后的里程碑,[5]是中国从20世纪末开始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一次质的提升。在《意见》颁布之前,中国的科技伦理治理并非白纸一张,在基因工程伦理、医学技术伦理等方面已经开展了相关的治理实践。但这次颁布的《意见》中涵盖的治理对象却并非某个单一的门类或领域,“科技伦理”前面并没有任何限定,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科技活动的伦理规范,因此《意见》提出的是一种层级更高的、涵盖了各类研发领域的治理要求。

除了标志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初步完成和治理工作质的提升这两点意义之外,《意见》的颁布,还指出了我们要在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中同样积极贯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部署,这集中体现在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中的管控“伦理倾销”(Ethics Dumping)上。“伦理倾销”指的是:某项研究未能达到研究者所在国的伦理监管要求,被判定为不得开展,但是通过转移地点,在未做实质性改变的条件下,该研究被输出到伦理监管较宽松的国家得以继续进行[6]。产生“倾销”的原因,是它利用了国际间科技伦理治理存在的差异,蓄意在伦理监管薄弱或缺失的国家实施具有伦理风险的实验,其实质是伦理风险的恶意转移;其后果可能造成被倾销国家在公民健康、生物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消极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展开,科研领域的全球合作日趋增多,但国际间“伦理倾销”的现象也伴随产生。2008年,在湖南发生了“黄金大米试验”事件。美国塔夫茨大学科研团队在未向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的条件下,擅自在湖南某小学中进行转基因水稻人体摄入实验。这是在美国不允许情况下而转移至中国做的。[7]2016年,哈尔滨医科大学和意大利医生卡纳瓦罗合作进行头部移植手术,俗称“换头术”。该实验之所以在中国进行,是因为卡纳瓦罗医生的手术实验在意大利被禁止进行,而不得不选择转移至监管相对较弱的中国来做[8]。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学者和媒体也质疑其中有伦理倾销成分,[9]因为相关研究在美国不允许进行。“伦理倾销”这个消极外部因素的存在,决定了管控“伦理倾销”应该成为科技伦理治理深入开展的重要“治理抓手”。推进这一举措的意义,不仅是为弥补现实中的治理短板,还在于管控“伦理倾销”体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要求。(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管控“伦理倾销”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权平等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倡的是“主权平等”的原则,即世界各国不管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同样尊重。[10]实施“伦理倾销”的行为,往往是那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伦理风险转移,利用的是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方面的漏洞。本质上是把他国当作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而且是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暗箱操作的手段。这种行为违反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之间一视同仁的主权平等原则,在科技伦理上实施了价值双标。因此,我们需要在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下,用统一的规则来管控“伦理倾销”,杜绝这种把伦理风险恶意转移的行径。

其次,管控“伦理倾销”有利于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互惠发展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坚持共建共享,发展成就惠及每个成员。而实施“伦理倾销”是一种短视的孤立主义态度。全球化的进程已经把世界各国的利益统一到了一个共同的发展进程中,暗箱操作、损人利己或许一时会得到蝇头小利,但其行为埋下的恶果势必反过来侵蚀自己的发展。面对全球变暖、能源匮乏、流行病肆虐等全球性危机,没人能独善其身。而“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的是一种均衡发展的价值理念,世界各个地域、各个国家都应从科技进步中获得发展的红利,而不是发达国家独享发展成果,发展中国家承担发展的代价和成本。只有实现科技普惠,才能真正发挥科技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效应。因此,管控“伦理倾销”,及时弥补制度短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互惠发展才有可能实现。

再次,管控“伦理倾销”有助于捍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物安全。生物科技,尤其是基因工程的研发和应用,充满了不确定性。由于以人类的基因组作为实验和干预对象,基因工程研发的不确定性,在某些场景下将被放大为对整个人类物种基因安全的威胁。例如,对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其对人类基因组的负面效应将是无法撤销和不可逆的,且尚未被系统的评估;但是某些急功近利的科研工作者却迫不及待地跨过了这一伦理红线,实施了人类婴儿的基因编辑实验,造成了极大的潜在的不良后果。他们之所以能打出擦边球,就是利用了“伦理倾销”这一非常规手段,在有效的监管范围之外来进行。除了基因编辑之外,致命性病毒研究、合成生物学研究等也会对人类物种的生物安全产生威胁,但对这类危害世界各国在认识上并不统一,制度和措施也不一致,这就给“伦理倾销”制造了滋生的土壤。而要对这些研发行动进行有效管控,局限于一国一地的科技伦理治理显然是鞭长莫及,必须在全球范围内管控“伦理倾销”才可能加以遏制。因此,要想从总体上捍卫人类的生物安全,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长远利益,就必须着眼全球视野来管控“伦理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