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伦理倾销”的进一步工作要求
事实上在《意见》中,管控“伦理倾销”已经被确立为一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例如,在防范方面,《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这类研究项目应同时满足各个参与国的伦理要求和相应的审查”;在治理方面应“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如下三项措施来进一步推进。
第一,推动设立国际间科技研发的伦理合规性认证体系,从制度建设上杜绝“伦理倾销”发生的可能。如前所述,“伦理倾销”之所以能发生就是由于世界各国在科技创新的伦理治理上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协调导致的。因此设立国际间科技研发的伦理合规认证体系,是管控“伦理倾销”的制度保障。
从事企业生产管理的人士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都不陌生,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企业从事生产和跨国贸易首先涉及的就是产品标准,这是展开经营活动的前提,因此参考ISO组织的系列标准进行设计就是一个必要的步骤。而科学研究也是同样,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现今的科学研究或工程研发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和配置,虽然其涉及标准化的程度不像商品生产那样严格,但也是必需的,其中伦理合规性的认证就应该是一个先决条件。有了这个条件,科研成果伦理合规性在世界范围内的互认互通才得以可能,科研活动的伦理治理才得以在一个标准明确的统一平台上得到规范。但现在的情况是,尚缺乏这么一套标准,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清单中还没有这方面的规范。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科研大国,在自然科学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上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世界上被引述最多的前1%论文中,中国人的研究占了27.2%,这一指标也力压美国而成为第一。[11]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地位,在科技创新的伦理治理上积极作为,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机构,来设立科技研发的伦理合规性认证体系,从制度建设上杜绝伦理倾销发生的可能。
第二,推动建立针对伦理倾销的争端仲裁和解决机制,为受害方维权构建申诉渠道。设立科技研发的伦理合规性认证体系是杜绝“伦理倾销”的制度保障,但这一工作的完成并非立竿见影,需要各国相互间的博弈,与此同时,“伦理倾销”事件却并不会销声匿迹;因此,在制度保障建立之前,先行设立针对“伦理倾销”的争端仲裁和解决机制就显得更为必要。虽然普遍的伦理合规性认证尚付阙如,但这并不妨碍相关机构针对具体“伦理倾销”案例,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为受害方主持正义。在印度宫颈癌筛查事件、西非埃博拉疫苗事件、墨西哥疟原虫抗癌免疫疗法研究中,“伦理倾销”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国家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上的损失,这时相应的争端仲裁和解决机制便显得更为急迫。当伤害已经产生时,商讨追责和补偿的仲裁机制可以起到实质性的救济作用。事实上尽管世界上还没有一部对各国有约束力的“跨国贸易法”,但已形成了贸易争端的仲裁和解决机制;因此,在实践中探索一套杜绝伦理倾销的仲裁机制,是一个更为务实和灵活的解决方案。当然这一方案的实施也需要本着多边主义的精神通过国际组织来积极推进。
第三,建立科技商品伦理准入机制,反向规范研发中的伦理要求。管控“伦理倾销”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充分认识到21世纪科技创新本身具有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市场力量的介入和推动。在以往那种国家投资、科研机构或高校承揽的研发路径之外,诞生了新的研发形式,即由小微科技公司提供创意和技术—天使基金投注—形成商业模式—科技巨头收购—行业标准重构的快速迭代模式。基于区块链加密技术的比特币也好,基于AI技术的人脸识别也罢,抑或是基于环境智能识别的自动驾驶技术,这些新兴技术从创意诞生到投入研发,再到商业化应用的效率要远远快于传统研发模式下的转化速度。这种基于商业化的从研发到应用的快速转化,给传统基于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伦理治理造成了很大的挑战,令后者的监管努力几乎无法触及研发的最前沿。而恰恰是在这类资本和市场推动的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中,由于资本的逐利特性,基于公司的研发行为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科研资源,这也为相关科研活动逃避某国某地的监管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受雇于企业的科研人员属于游走于体制之外的研发力量。当企业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在资本利益与职业道德产生矛盾时,往往会屈从于资本的意志,无力或不能对伦理倾销行为加以拒绝。因此,如何对跨国企业的伦理倾销进行治理,是一个难题。(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应用阶段对科技产品或服务的伦理合规性加以制度化,来杜绝伦理违规产品流通的可能。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高科技商品提供方实施更严格的伦理准入机制,通过严格的伦理审查来杜绝违规商品进入市场的可能,一旦发现产品研发中涉及伦理倾销等违规行为,就取消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也可以通过“消费者教育”的方式来提升购买者对伦理合规商品的敏感意识。类似做法在“环保商品消费”等实践中已经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都是从市场这个科技产品的应用终端来发力,倒逼企业研发达到伦理合规性的有益尝试。对于管控体制外研发的伦理风险可以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特别需要在科技伦理治理这个关乎人类未来命运的大问题上,贯彻和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只有站在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来推进科技伦理的治理创新,才能构建起负责创新大国的形象。但是,越是宏观性的、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越需要用切实的实践操作来贯彻,把握好管控“伦理倾销”这一科技伦理的治理抓手,就是贯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值得仔细规划和大力推进。
【注释】
[1]计海庆,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戴潘,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2-03/20/content_5680105.htm。
[4]倪思洁、韩扬眉:《科技伦理治理需破壁垒、明权责、共参与》,《中国科学报》2022年3月21日。
[5]段伟文:《“科技伦理治理”意见出台,为什么这四个方面值得关注》,新京报·智库,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47868865168612.html。
[6]“伦理倾销”概念最初是由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提出,用以杜绝欧洲的研究组织在欧洲以外地区开展具有高风险和敏感伦理问题的研究。参见Schroeder D.,Cook J.,Hirsch F.(ed.),Ethics Dumping:Case Studies from North-South Research Collaborations,Springer,2018。
[7]翟晓梅、邱仁宗:《公共卫生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0—243页。
[8]Lei R.P.,Qiu R.Z.,Impassable scientific,ethical and legal barriers to body-to-head transplantation.Bioethics,No.2,2020,pp.172—182.
[9]Henry T.Greely,Recent Events Highlight An Unpleasant Scientific Practice:Ethics Dumping,The Economist,January 31,2019;雷瑞鹏等:《人类基因组编辑:科学、伦理学与治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19—322页。
[10]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求是》2021年第1期。
[11]满达:《日本研报:中国科学论文数量世界第一,质量也力压美国》,极目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0946938841073809&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