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忌证

四、禁忌证

神经意识紊乱或失定向力、恐水症、传染病、呼吸道感染、心肺肝肾功能不全、严重动脉硬化、癫、恶性肿瘤有出血倾向、发热、炎症感染、皮肤破溃、妊娠、月经期、大小便失禁、过度疲劳等。

(单述刚 宁丽萍)

参考文献

[1]南登昆.康复医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5-163

[2]纪树荣.康复医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2-126

[3]乔志恒,华桂茹.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2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