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学育材诏

兴学育材诏

中统二年八月诏曰:“诸路学校久废,无以作成人才。今拟选博学洽闻之士,以教导之。凡诸生进修者,仍选高业儒生教授,严加训诲,务使成才,以备他日选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领教劝。”

至元六年四月复诏曰:“事有似缓而实急者,学校是也。盖学校者,风化之本,出治之源也。诸路虽设有学官,所在官司,例皆视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励,以致学校之设有名无实。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礼法,轻犯宪章。深不副朝廷肃清风俗,宜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长次以下,各率僚属俱诣文庙,烧香礼毕,从学校主善诣讲堂,同诸生及愿从学者,讲论经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将,教化可明,人材可出外,所在乡村镇店,选有德望学问可为师表者,于农隙之时,依法训导,使长幼皆闻孝、悌、忠、信、廉、耻、之言,则礼让既行,风俗自厚矣。”

柯劭忞:新元史,卷六十四,选举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