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科目考校无糊名之法,故主司得以采取誉望。然以钱徽、高锴之事观之,权幸之嘱托,亦可畏也。东汉及魏晋以来,吏部尚书司用人之柄。然其时诿曰:“取行实、甄材能。”故为尚书者,必使久于其任,而后足以察识。今唐人礼部所试,不过于寸晷之间,程其文墨之小技。则所谓主司者,当于将试之时,择士大夫之有学识、操守者,俾主其事可矣,不必专以礼部为之。今高锴之为侍郎、知贡举也。至于三年。仇士良之挟势以私裴思谦也,至于再嘱,于是锴亦不能终拂凶珰以取祸矣。此皆预设与久任之弊也。
同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