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为宗周模式的东方据点
周族是从西方发展起来的。在商代,周族仅是商朝统治下的一个小邦。然而,牧野一战,作为东方大国的殷王朝土崩瓦解,殷纣王身死而国亡。这种天翻地覆的大变化,使周人感到应该好好总结殷朝速亡的历史教训,因此,为了藩屏周室,遂进行了大规模的封邦建国,于是,周的都城以东,一个个诸侯国建立起来。然而,这种分封决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有政治、战略等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要看他们与周王室的亲近程度,也就是说,必须对受封者的可信性仔细衡量;另一方面,在一些战略要冲,必须集中力量,让值得信赖的受封者去驻守其地,这样方才真正能够起到拱卫周室的作用。
鲁国受封之地可以说是周王室首先考虑的战略重地。这里离王都较远,又是殷商势力极重的地区。另外,东南沿海地区的淮夷、徐戎等部族也没有臣服周朝。武庚叛乱时,“殷东国五侯”群起叛乱,奄国及其附近的各部是周公东征的主要对象,史籍中所谓“攻商盖”、“攻九夷”、[9]“灭国者五十”[10]都是指的这些地区。甚至伯禽被封于鲁后,“淮夷、徐戎及商奄又叛”[11]。要很好地镇抚东方,把这里作为周室设立的堡垒是非常合适的。
基于上述原因,周室便把周人力量最强的一支分封到了鲁国。当时,周公秉政当国,在平定了武庚和管蔡之乱后,他考虑了镇抚异族、怀柔殷民、稳定政局、卫护周室等各种因素,分封了齐、鲁、卫等国作为镇抚各族的前沿据点。齐为太公的封国,位在鲁国东北;卫为康叔的封国,位于鲁国西北。太公不仅为周室姻戚,周初重臣,而且韬略满腹,是有名的功臣谋士;康叔为周公之弟,在文王妃太姒之子中,“唯周公、康叔为相睦也”[12]。周公将其长子伯禽封在齐、卫之间而偏南,的确也是把鲁国作为周室的东方前哨对待的。
伯禽受封时,周室对鲁国制定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的治国方针,这个方针是与卫国相同的。鲁、卫两国受封时,分别分得殷民六族、殷民七族,两国都肩负着管理殷遗民的重任。不过,两个国家虽“疆理土地以周法”,但同时又都因殷民旧俗。而这正是对周公对待殷遗民总政策的具体贯彻。
由于周公的原因,鲁国受赐丰厚,地位特殊;也因为周公的关系,鲁国得享天子之礼乐。周公无论在武王灭商还是成王年幼时治理天下,都有着卓著的功勋,故特赐鲁国“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礼记·明堂位》说:“凡四代之器、服、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从文献记载以及考古材料综合考察,这种记载应该是可信的。如周王室的职官“宗伯”、“太宰”、“大司徒”等,鲁即有之。如替国君掌管祭祀的“宗伯”,其他国家只称“宗”或称“宗人”,有宗伯之称的只有周王室和鲁国。又,“鲁得立四代之学”,[13]鲁还有四代之乐。恐怕这些都是鲁国特有的现象。
鲁国受封的同时或稍后,周王室在东方又分封了一些小国,这些小国有的即为鲁的附庸,有的则以鲁国为“宗国”。时至春秋王室衰微、礼坏乐崩之际,许多小国纷纷朝鲁,并且至鲁观礼。鲁在东方夷人势力较重的地区,始终不忘“尊尊而亲亲”的原则,使鲁国的政权始终掌握在周人手中,因此,他们较完整地保存着周礼,并且周代的礼乐传统深深地影响着鲁国的方方面面。《左传》襄公十年说:“诸侯宋、鲁,于是观礼”,宋国保留的自是殷礼,鲁国则保存了典型的周礼,即所谓“周礼尽在鲁矣”。这样,鲁国为宗周在东方代表的形象更加突出,因为时人视礼为国家的根本,周礼似乎是周王朝统治的象征。春秋时期,“政由方伯”,但在各诸侯国会盟等班次上,鲁国却位居前列。如齐国请各国帮助对抗戎人侵略,战后答谢相助的各国大夫时,齐人请鲁国按班次代为分派。这些事情的出现,当然是因为鲁国在当时诸侯国中享有崇高地位。
鲁国为东方的宗周模式,更具体地表现在对周王室政策的贯彻上。周初,周公治国,他的保民思想、明德慎罚、勤政任贤等都似乎在鲁国当政者身上有所体现。封伯禽于少昊之墟曲阜时,周公曾有《伯禽之命》一篇,可惜已经亡佚,但鲁国与卫政策相同,故周公对康叔的告诫当也适合于鲁。如周公作《酒诰》,告康叔“纣之所以亡者以淫于酒”,后代的周王也时常记起殷人“率肆于酒,故丧师祀”的教训。从现有史料中还找不到鲁人沉酒误政的例子,直到战国时,鲁国的酒尚以“薄”著名。可能这与周公《酒诰》有一定联系。
以上各点,本书中皆有详论,这里仅就鲁国对待殷遗民的政策作一论述。
就周初的政治形势而言,当时要解决的最大问题还是如何巩固和稳定统治的问题,而这又具体表现在如何对待殷遗民上面。鲁国要管理殷民,又保存了周人礼乐,但鲁国的统治却较他国稳定,这不能不说与鲁国对殷民的政策适宜有关。
鲁人对殷民的政策是周公早已制定下来的。
周人灭商以后,对殷商旧部采取了“怀柔”政策,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即使参加过武庚之叛的殷“顽民”,在被强制迁到成周附近以后,也是让他们“宅尔宅,畋尔田”[14],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严厉的制裁。只是刚刚得天下的“小邦周”要在殷商国家的废墟上进行有效的统治,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总体看来,周族代替殷商以君临天下后,殷遗民[15]的结局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杀。武王灭商和周公东征时,一定有不少抵抗者被杀;同时,一部分被俘者后来也遭到杀戮。《逸周书·世俘》就说:“癸丑,荐俘殷王士百人。”孔晁注曰:“王士,纣之士,所囚俘者。”这些人是商纣王的死党,殷亡以后,周族便以他们作为祭献祖先的祭品。
〈2〉外逃。根据顾颉刚的研究,纣子武庚失败后并没有被杀,《逸周书·作雒》中“殷大震震溃,王子禄父(武庚)北奔”的说法才是正确的。武庚北奔时,带了许多殷人,后来在东北建立了新国。另外,殷民还有一支流亡到了西北重建新国。这两支殷人逃到了周人势力所及的范围之外。[16]
〈3〉服周。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中常见有“殷八师”,如《白懋父敦盖》铭文就有“王命伯懋父以殷八师征东夷”。这就是驻守洛邑的所谓“成周八师”。他们被周人编成了军队,并替周人征伐东方的夷人,可能他们已服从了周的统治。傅斯年则称他们是“范文虎、留梦炎、洪承畴、吴三桂一流的汉奸”。[17]又,《明公》铭文曰:“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这里的“明公”是谁,人们的看法不同,但这里所说的伐东国的三族,也很可能是服周的殷民。
〈4〉迁洛。《书序》曰:“成周既伐,迁殷顽民,周公以王命诰,作《多士》。”《伪孔传》曰:“殷大夫、士心不则德义之经,故徙近王都教诲之。”顾颉刚认为这部分被周公迁到洛邑的殷民,“大多数是社会上一班有力量的分子,这和秦、汉统一后移民实关中具有同样意义”。[18]
〈5〉封宋。周人有“兴灭继绝”的传统,《史记·卫康叔世家》曰:“武王已克殷纣,复以殷余民封纣子武庚禄父,比诸侯,以奉其先祀勿绝。”武庚叛乱被平定后,又“命微子启代殷后,奉其先祀”,《史记·宋世家》说微子“仁贤”,“乃代武庚,故殷之余民甚戴爱之”。
〈6〉封卫。卫地本为殷墟,攻灭三监后,周乃封康叔于此,所以《作雒篇》谓“俾康叔宇于殷。”《史记·卫世家》也说“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于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这些“殷余民”很可能就是指《左传》中所说的“殷民七族”。
殷遗民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还有封于鲁国的“殷民六族”。
鲁为周王室的东方强藩,“殷民六族”亦非殷遗民的少数,而且又有土著的奄人与之共同居住,那么如何对待殷民,对鲁公族来说便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关于“殷民六族”在鲁国的地位,学术界的认识差异颇大,不少人认为他们是“奴隶”,如郭沫若就说他们属于“种族奴隶”[19],但事实上却不如此。我们考察的结果证明,鲁国对待“殷民六族”一如周公对待殷民的怀柔与拉拢,殷民六族并没有受到歧视和压抑,他们在鲁国的地位,适足可以代表殷民在西周时期的社会地位。
首先,“殷民六族”仍然保留了原来的氏族组织。周族灭商前,他们还保存着氏族血统组织,这种组织又被带进了新建立的西周王朝内部。殷人也存在着浓厚的氏族组织残余,周人灭商后,就只好利用这种组织形式进行统治。“殷民六族”“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他们仍以氏族为单位,原来的血缘关系并没被打乱,各个家族显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鲁国毕竟是以伯禽所率领的家族为骨干建立起来的,他们以征服者的身份对鲁国进行统治。所不同的是,他们对殷民采取的仍是怀柔与拉拢政策。
殷民原来的风俗习惯被允许留了下来。《史记·鲁周公世家》曰:“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可以看出,伯禽为了加强对当地的统治,利用自己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优势,下了不小的气力,企图以殷人的传统习俗严格规范着鲁地人民,即“启以商政”。
以前,人们对伯禽“变俗革礼”的理解有一定偏差,认为鲁国要彻底改变殷民的风尚,代之以周人的传统习俗。有人甚至怀疑《史记》的记载,说这是“后代臆造的预见,实际都是近于小说家的演义”,“报政故事‘丧三年然后除之’的话便是无稽之谈”。[20]现在看来,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认为,伯禽对商奄之民和殷人礼俗当然会有一定变革,但决不是彻底改变他们的礼俗,而是就某些方面进行改变。
三年之丧即本为殷人的旧礼。丧服制度的产生与宗法制度是密切相联的,学者们的研究已经证实,商代的宗法制度“至迟在殷商的晚期已具雏形,甚至可以说已经成熟了”[21],殷商时期产生丧服制度是可能的。只是由于史籍记载的缺乏,我们已很难得知那时候丧服制度的具体形态。不过,从文献的零散记载中,我们可以推知殷商时期已有了三年丧制。当然,这种制度未必已臻成熟形态,或者说,它的实行并不一定十分普遍和严格。伯禽在鲁就是企图把殷民的这种礼俗普遍地推广到殷民和奄人中去。
《尚书·无逸》篇有“高宗……亮阴,三年不言”的话,郑玄以为此处是说武丁(即殷高宗)在行三年之丧。后来,清初学者毛奇龄[22]、近人傅斯年[23]、胡适[24]皆主三年之丧为殷制说。然而,自郭沫若以来,却迭有怀疑之者。[25]不过,在我们看来,他们对于“三年之丧”的理解过于偏狭和绝对化了。如郭沫若说,卜辞中记有帝乙在其父死后的第二年四月亲自主持祭礼,“古者祭祀侑神必有酒肉乐舞,王不用说是亲预其事了”,我们以为用此类例子作为反证,似显有些无力。
我们认为,高宗“亮阴,三年不言”,当然不会是三年内不说话,只是三年内“很少说话”,“沉默思政”[26]而已,此处所言也未必与三年丧制有关。但是,殷人行三年之丧,也并不一定三年之内不为政,不与礼乐。如祭礼实为礼之大者,用以追思、祭奠崇敬对象,其中自然包括祭祀刚刚去世的前辈,如此,守丧之人当更应与祭。殷、周时候,“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战争乃国家大事,即使在居丧期间当也不能身处局外。如孔子虽极力宣扬“三年之丧”,但他还认为“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不辟”[27]无可厚非。
伯禽在鲁国“变俗革礼”时,“丧三年然后除之”,这即是在推行殷民的制度,使之在殷民和奄人中间广泛施行。这个“三年之丧”习俗肯定不是周人所有,《孟子·滕文公上》记战国时滕国拟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但是,100年前孔子却曾说:“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对此,傅斯年认为,三年之丧为殷民所有,当时孔子所谓“天下”,指的是殷遗民之国,他们所行乃是殷礼,而滕先君和鲁先君却是周王的后代,是殷遗民的统治者,行的自是周礼,自然不是三年之丧了。[28]这种解释不仅使得文献“彼此相安,面面圆到”,[29]而且也十分科学,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伯禽在鲁国推行三年之丧,显然是遵从了殷民的习俗,并且强制奄民也实行这种制度。
伯禽“变俗革礼”并非改变殷民礼俗,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证实。1977、1978年,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联合对曲阜古鲁城进行调查发掘,证明古鲁城内居住着两个不同的民族。在对两组墓葬的发掘中,发现周人墓保持着灭商以前的作风,而另外一组墓(可能是殷民六族的成员)与周人墓“作风迥然有别”,随葬器物、腰坑、殉狗等等,“皆与商人墓的作风相似”,而且这种墓葬“从西周初年至少延续到春秋晚期”。这说明他们“固有的社会风尚曾牢固地、长时间地存在着”。[30]这至少证明在葬礼方面,鲁国仍然允许商人旧俗完整地保留着。
从卜辞上看,殷商时有遇旱而焚巫尫之礼,[31]而周代不见有行此礼的记载。但鲁国却有类似的情况出现。鲁僖公二十一年夏天,大旱,僖公欲焚巫尫。臧文仲曰:“非旱备也,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此其务也。巫尫何为?天欲杀之,则如勿生;若能为旱,焚之滋甚。”僖公从之,“是岁也,饥而不害”。[32]卜辞中又有殷人暴巫尫的记载,如“隹烄,有雨。勿烄
,亡其雨”[33],“所谓烄
,事与《礼记·檀弓》暴巫尫相类,也是为求雨而祭天。”[34]《礼记·檀弓上》所记是鲁穆公时的情况:“岁旱,穆公召县子而问然,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与!’‘然则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夫人,于以求之,毋乃已疏乎!’”鲁僖公焚尫与鲁穆公暴巫尫实质是一样的。据《吕氏春秋·尽数篇》注,尫为“突胸仰向疾也”,郑玄注《檀弓》亦云:“尫者面向天,觊天哀而雨之。”焚巫尫与暴巫尫本殷人祈雨时所用之旧礼,而鲁君在遇旱时也欲以此习行事。正因焚、暴巫尫本非周人之礼,故鲁君的行为才有人陈词反对,但这却能说明殷民旧有之习在鲁国有所保留,以致于连鲁君都受到很大影响。
鲁有亳社更证明殷民六族在鲁国地位不低。亳本成汤故都,成汤为殷商开国之君,故后裔保存有他所在都城的社坛,称为毫社。《春秋》哀公四年杜预注曰:“亳社,殷社。诸侯有之,所以戒亡国。”孔疏云:“殷有天下,作都于亳,故知‘亳社’殷社也。盖武王伐纣,以其社班赐诸侯,使各各立之,所以戒王国也。”《公羊》、《谷梁》所说相同。今之人也多信这种解说。我们认为注、疏及《公》、《谷》所说皆有不周之处,唯今人杨伯峻所说至确:鲁国因有殷商遗民而立亳社。[35]孔疏言武王灭纣之后以亳社班赐诸侯,使各各立之纯属臆说。从史料看,诸侯之中,立有亳社者只有鲁、宋两国,宋为殷后,周公令其承守殷祀,故有毫社;鲁之亳社本与周社并立,分别位于鲁宫雉门左右,其间正是治事之朝,“不仅朝廷之所在,亦执政大臣治事之所在也”[36]。所以《左传》闵公二年谓季友为鲁之大臣曰“间于两社”,《说苑·至公篇》记季孙行父戒其子时,也说“吾欲室之侠(夹)于两社之间也”。实际上,亳社并不像有人所说是一座“极其简陋”的建筑,仅仅作为“亡国之社”起告诫国人的作用。据《左传》记,昭公十年七月,鲁伐莒后,“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定公六年,阳虎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哀公七年秋,鲁伐邾,“师宵掠,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是则鲁之亳社不仅盟誓国人,而且有祭祀活动。同时,这既说明鲁之国人以殷民为主,又可看出殷之社稷在鲁国很受重视。如果殷民六族为“种族奴隶”,鲁人亳社的上述活动就让人难以理解。
当然,鲁国建国,以“尊尊而亲亲”作为治国方针之一,在原来氏族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宗法制,将“尊尊”和“亲亲”统一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掌握鲁国大权的一直是鲁公同姓大家族,异姓家族当政者极少。这是鲁国统治稳定的要求使然。鲁在东方,殷商势力尚重,还要对付淮夷、徐戎等,在西周克殷之前甚至以后的一个阶段里,周人尚不能与殷商相比,牧野一战,周人能够胜殷,是因为殷商内部各种矛盾达到了极端尖锐的程度。所以,这要求担负镇抚东方使命的鲁国既不能大权旁落,又要对殷人实行“统一战线”政策。这正是周公作为政治家的高明之处。[37]鲁国的殷民虽然没有掌握鲁国政权,但他们并没有受到压抑和歧视,如索氏族的成员死后,还可以铜器作为随葬品,“小邦周”战胜“大邑商”后,依靠武力优势,自然要对继续顽抗者进行镇压,而对于放下武器的降服者当然要采取安抚和拉拢,在卫国,卫康侯与伯送(殷贵族)亲近异常;在成周,由成王后王姜出面赏赐殷旧遗族,对迁洛的一些殷顽民提出“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等等,这些都是周公既定的统治策略,鲁国对于降服了的殷民六族,自然也会采取相应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