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诛少正卯
孔子为鲁司寇时的主要政绩有三:一是诛少正卯;二是夹谷之会相鲁君;三是堕三都。后世争议最多的要数诛少正卯之事。
定公十年(前500),阳虎之乱刚平,孔子便受命于“危难之秋”,被命为司寇,显然是加强统治、恢复社会秩序的需要。此时,孔子以司寇身份收拾乱局,诛“乱政者少正卯”,本是自然而合理的事情。《荀子》、《淮南子》、《史记》、《说苑》、《论衡》、《后汉书》,都一口同声,承认确有其事。
至南宋时,朱熹始倡异辞,以为“若少正卯之事,则予尝窃疑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足道也,乃独荀况言之。是必齐、鲁陋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吾又安敢轻信其言,而遽稽其以为决乎?聊并记之,以俟来者”[9]。至清人如阎若璩、崔述、梁玉绳、江永等都矢口否认其事,一口咬定“此盖申韩之徒言刑名者,诬圣人以自饰,必非孔子之事”[10]。
史实究竟如何呢?我们认为虽然少正卯其人其事史传多有异辞,已难详考,但要说孔子杀少正卯之事为子虚乌有,也难以让入信服。我们相信孔子诛少正卯当实有其事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1)关于孔子诛少正卯之事,文献资料记载不尽相同,证明其事传说不一,决不是某一“腐儒”所能闭门独造。
最早记载孔子诛少正卯的是《荀子·宥坐》篇,全文是:“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矣。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荧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杰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权、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
《史记·孔子世家》载:“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有喜色,门人曰:‘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乐其以贵下人乎?’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
《论衡·讲瑞篇》载:“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颜渊独知孔子圣也。夫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不徒不能知孔子之圣,又不能知少正卯,门人皆惑。子贡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何以先之?’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夫才能知佞若子贡,尚不能知圣。世儒见圣自谓能知之,妄也。”
上述三条资料,在孔子诛少正卯这一根本问题上没有分歧,但就整个事件的记载则并不完全相同。如《荀子》称少正卯为“鲁之闻人”,而司马迁则称之为“鲁大夫乱政者”,连最具批判精神的王充也对其事未提出怀疑,反倒又提出了“三盈三虚”一事。
如果按照“伪造说”的意见,第一个伪造此事的人自然是《宥坐》篇的作者。事情既属伪造,应该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号。那么,生活在《宥坐》篇作者以后的人,在谈及孔子诛少正卯一事时,只能根据《宥坐》篇伪造的事实,不可能再有别的资料。但司马迁与王充所记却与《宥坐》篇不尽相同。这一事实说明:孔子诛少正卯一事在当时曾广为流传,以致传闻异辞,才出现各种不同的记载。说是法家所伪造,很难让人信服。
(2)《荀子·宥坐》篇所记孔子与少正卯在思想上的对立,决非出自编造,而是事实。身俱“五恶”的少正卯正是孔子一贯坚决反对的“佞人”、“小人”。
《论语·阳货》载:“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者;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窒者’。”同篇又载:“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孟子·尽心下》也载:“孔子曰: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佞,恐其乱义也;恶利口,恐其乱信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孔子称少正卯之恶曰:‘言非而博,顺非而泽,内非而外以才能饬之,众不能见则以为贤’。”①不正是孔子“恶似而非者”的体现吗?
《论语·卫灵公》载:“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由此可见,孔子治国所要采用的一条重要措施便是“放郑声,远佞人”。《盐铁论·刺议》谓:“以邪导人谓之佞”。这不正是“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荧众”的少正卯的形象吗?
(3)史书常把少正卯与郑析并例,足见其行径相类。《左传》定公九年(前501)载郑驷颛杀邓析。如果承认确有其事,那么处于同时代的鲁国的少正卯为孔子所诛也不值得大惊小怪。
《吕氏春秋·离谓》载:“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亦应之无穷矣……故辨而不当理则伪,智而不当礼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诛也。”同篇又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
由上述记载与孔子所言少正卯“五恶”相对照,邓析行径确实与少正卯相类,都是专与当政者为敌、“不可不诛”的“小人之杰雄”。
对于“伪造说”,有的学者坚信不移。其理由不外三点:(1)先秦古书如《春秋》、《左传》、《论语》、《孟子》皆不载此事;(2)孔子一贯主张“为政以德”,反对“齐之以刑”;(3)少正卯为鲁大夫,孔子在当时无力杀一著名大夫。对此,试作答复如下:
其一,《春秋》不仅未记孔子杀少正卯,就连孔子的其他行事也无记载。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春秋》乃鲁国之国史,在当时贵族看来,孔子不过是异姓没落贵族之后,其行事自不必载。二是《春秋》乃孔子因鲁史而作,孔子本人不好把自己的行事记入其中。
《论语》不载孔子杀少正卯事更容易理解。因为据后人研究,《论语》一书乃由孔门弟子记录整理而成。在其弟子眼中,孔子是一位圣人,是主张以仁德治天下的。对于孔子诛少正卯一事,当时便有子贡表示反对,其后的弟子很可能出于维护孔子的圣人形象而讳莫如深,不予记载。自称为孔子的“私淑”弟子的孟子不在其书中记载此事,亦应作如是观。而属儒家观点的《左传》作者也不例外,《左传》不予记载也同样不足为怪。
其二,用孔子一贯主张“为政以德”,反对“齐之以刑”为理由,否认孔子杀少正卯一事,也难免迂腐。
崔述《洙泗考信录》卷二“辨诛少正卯之说”言:“余按《论语》,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孔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圣人之不贵杀也如是,乌有秉政七日而遂杀一大夫者哉!”此可谓偏执之辞。任何统治者都善于运用软、硬两手来制服政敌,镇压人民。孔子时作为统治阶层的一员,为制止邪说异端,暂时放弃道德说教而采用武力镇压,也是十分自然之事。
事实上,孔子为达到其“君君臣臣”的政治理想,不但主张施政要以“宽”,同时也主张“猛”。因此,孔子“不贵杀”,但也不放弃“杀”。《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大叔为政,……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孔子闻后连呼“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诗》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施之以宽也。‘毋从诡随,以谨无良,式谒寇虐,惨不畏明’,纠之以猛也。”
孔子受命于阳虎叛乱初定之时,家臣势力正炽,似不是应行“宽”政之时。孔子官居司寇之职,其职责就是要镇压盗贼及反政府的人,行“猛”政也是在所难免。而且孔子不也曾说过吗,“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11]。纵孔子为“大圣”,行政不过“七日”或“三月”,不能“胜残去杀”也是必然的。
《谷梁传》载:夹谷之会后,“齐人使优施舞于鲁君之幕下。孔子曰:‘笑君者,罪当死!’使司马行法焉。首足异门而出。”此事虽难免夸张,但却与其司寇的身份与口吻甚合。《论语·宪问》载:“陈成子弑简公,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陈桓弑其君,请讨之’”。为维护君臣之礼,孔子不惜伐人之国。那么为维护政局,杀一“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的“小人”(如少正卯之徒),也是可以理解的。
《韩诗外传》卷七载:“孔子曰:‘昔者周公事文王,行无专制,事无由己,身若不胜衣,言若不出口。有奉持于前,洞洞焉,若将失之。可谓子矣。武王崩,成王幼,周公承文武之业,履天子之位,听天子之政,征夷狄之乱,诛管、蔡之罪,抱成王而朝诸侯,诛赏制断无所顾问。威动天地,振恐海内,可谓能武矣。成王壮,周公致政,北面而事之,请然后行,无伐矜之色,可谓臣矣。故一人之身能三变者,所以应时也。’”这话虽是后人追述,但却很符合孔子思想。孔子一生最尊崇周公,对周公的“应时”之变也领悟最深,因而才被孟子尊为“圣之时者”。孔子效周公“诛赏制断无所顾问”,诛鲁之乱政者少正卯而不顾门人“皆惑”,也并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只知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而不知其尚有“能武”的一面,“世儒见圣,自谓能知之,妄也”。
其三,说孔子在当时无权杀一乱政大夫少正卯,似乎也过于武断。
首先,对少正卯其人,《荀子》只说他是“鲁之闻人”,王充也只是说他从事教学活动,都不曾说他身居何职。少正卯很可能只是一位在野的议政之士。孔子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12],以鲁司寇之职权,杀一造谣惑众之人可谓易如反掌。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确如《史记》所言,少正卯为“鲁大夫乱政者”。孔子虽曾自谦为“从大夫之后”,其实已是卿[13]。《国语·鲁语上》载:臧文仲言于庄公曰:“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辰也备卿,辰请如齐。”足见鲁司寇之职已是卿位。甚至有人认为孔子其时已为“上卿”,“在小小的鲁国,在贵族统治集团中,除有名无实的鲁定公和掌握实权的季桓子而下,这时的孔子已跃居第三号人物了。”[14]因此,孔子诛少正卯已不是简单的“以一大夫而杀一大夫”,无宁说是一执政之卿诛杀一下大夫。
最后,崔述认为“春秋之时,诛一大夫非易事也,况以大夫而诛大夫乎!”[15]此言未免过于天真。春秋240余年间,“弑君三十六,灭国五十二”,被诛杀的卿大夫更是不可胜数。以鲁为例,季友逼叔牙饮毒自杀,迫庆父悬梁自尽;襄仲杀太子,诛及叔彭生;季文子处死鲁成公弟公子偃;阳虎以一家臣而处死公何藐,并能囚禁季桓子。其余不见于经传的当更多。葵丘之盟之所以要加上“无专杀大夫”的条文,正反映了诸侯擅杀大夫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孔子以卿的身份参与国政,以司寇的权力诛杀一少正卯,非但合理而且合时。
总上所述,少正卯其人其事虽史有缺文,但其为孔子诛杀当确有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