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鲁国诸制度
直接记载西周时期鲁国社会的资料较少,对于西周时期鲁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我们只能参照有关记载大略言之。
(1)官制。
周武王灭商后的大分封与宗法制相结合,把诸侯与周天子紧密地纽结在一起,周王室达到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40]的目的。周初的大分封,不仅是为了“追思先圣王”[41],对神农、黄帝、尧、舜、禹的后人有所封赏,而更主要的则是周王的同姓和功臣之封。伯禽作为周王近亲,他在受封时被赐之以“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42]。祝,为主祭祀用币及读辞者;宗,为掌都祭祀之礼者;卜,为卜筮之长;史,记史事并掌典籍、星历。备物即服物,这不仅指生与死所佩之物,且指所用之礼仪;典策,谓典籍简册。官司,即百官;彝器,即宗庙祭祀之器。[43]不仅如此,还“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子繁弱”等等,这都是为了“昭周公之明德”。[44]从这里也可知道,鲁国的职官应为天子所定。所以,鲁国在自己封国内,大概基本上按照周王朝的职官机构,设官分职,统治国家。《礼记·明堂位》也说:“凡四代之器、服、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
在周王室官制中,“太宰”为卿士之首,即王室宰,亦为王之“相”,其地位颇高,直到春秋前期,此职尚颇重要。但到后来,除早期的东周王室,晚期的吴国还有一定地位外,在其它国家太宰都已不是要职。鲁国是否设有太宰一官,过去尚有争论。《左传》隐公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孔颖达《正义》曰:“周礼:天子六卿,天官为太宰,诸侯则并六为三而兼职焉。昭公四年传称: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则鲁之三卿,无太宰也。羽父名见于经,已是卿矣,而复求太宰,盖欲令鲁特置此官,以荣己耳。以后更无太宰,知鲁竟不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曰:“鲁本无太宰之官,此云将以求太宰者,谓欲以杀桓公,将以求执政之卿。”二家均谓鲁不曾置太宰一官。但《鲁太宰父
》明言有“太宰
父”,知鲁曾设有此官。二家仅就春秋时情况言之,不能肯定此前亦未置此官。杨伯峻又谓:“太宰之名见于诸经传记者,以诸侯国言之,其义有二:一为一般官职名;一为冢宰、执政、卿相之义。”而鲁之太宰,从羽父请杀桓公求此职一事来看,应为后一义。
周王室之官中又有“宗伯”一职,为掌礼仪之官,这也是王朝的重要职官。从现有材料看,在春秋时期,只有鲁国设“宗伯”,如《国语·鲁语上》“我为宗伯”,《左传》文公二年“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宗伯”一职负责祭祀时掌神主位置的排列。其它国家只设宗人,为国君掌管祭祀,并向神灵祷告,所以有“祝宗”之称,地位不是很高。鲁国的宗伯有时也省作“宗”或称为“宗人”,但有“宗伯”之名的毕竟只有鲁国。鲁国初封时,周室特别赐以“备物”、“典策”、“彝器”等等。对其祭祀之礼等等格外重视,鲁国在西周时期大概已有“宗伯”一职。
鲁国又有大司徒。《周礼·地官·大司徒》云:“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鲁大司徒之职于鲁金文中两见:一为鲁大司徒元器;一为鲁大司徒子仲白匝。周金铭文中又记有冢司徒一职。郭沫若云:“冢司徒者,大司徒。周官太宰亦称冢宰。郑玄谓:‘进退异名,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冢,大之上也,山顶曰冢。’今大司徒亦言冢司徒,则冢之称不限于冢宰矣。”[45]是知大司徒应为天子之官职。而鲁置大司徒,则因周公有功于周,特设此职以崇鲁国。
《尚书·立政》列有“司徒、司马、司空、亚旅”等官职,曾运乾认为:“此侯国之官制也。”1977年曲阜故鲁城普查时,出土于今城北门外望父台48号周人墓葬的鲁司徒仲齐各铜器[46],说明西周中期鲁国有司徒之官。收于《山东金文集存》的“鲁司徒伯吴”也证实了这一点。可见,鲁国除有“太宰”、“大司徒”等职外,亦有司徒、司马、司空诸官职。司徒在金文中或作司土,为管理土地之官。《
》“
命汝作司土,官司藉田”可为证明。司马为治军之官,因为当时以车战为主,兵车用马拉,故以“马”名官。司空有时称“司工”,掌管工程建筑等等。司徒、司马、司空合称三司,或称三卿,以掌管全国的军政要务。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47],诸侯王之下,又有卿、大夫、士等等,由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形成了严格的等级,这就是《孟子·万章》所说的:“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西周时期鲁国的官制已较完善,由于史料缺乏和研究的不足,目前尚不能知其系统。但可以肯定,西周时期的鲁国认真执行着宗法制度,重视血缘关系,其选官原则当也始终基本没有脱离“亲亲上恩”[48]的国策。
(2)国野制。
西周时期,周王所在的国都以及后来诸侯国的国都都称为“国”。《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今曲阜的鲁国故城就大体与此相合。据《太平寰宇记》,曲阜故鲁城有12门,考古勘探就发现了11座城门。除城内中部国君居住的宫城、手工业作坊、居民点外,宫城的前面有主干大道通向南门,门外三里有祭坛。宫城、南门、祭坛构成了鲁城的一条中轴线。在宫室的东侧有宗庙,西侧有社稷坛,后面有大规模的市肆。当然,这个规模是长时间的修建才具备的。
国都之外又有所谓“乡”、“遂”之别。《尚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斡。”“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此“郊”与“遂”即“乡”与“遂”。据童书业分析:战国时人所为《周官》以天子之畿分为“国”与“野”两大区域,“郊”即为其分界线,“郊”以内为“国中及四郊”,“郊”以外为“野”,“郊”即“乡”,“野”即“遂”也。在“国”城以外及“郊”以内分设为“乡”,合“郊”、“乡”及都城可以总称为“国”。“郊”以外之“野”分设为“遂”,而直属“国”之大城及卿大夫之采邑称为“都鄙”,就“野”之广义言,实包“遂”及“都鄙”在内。[49]
国中居住的人民称为“国人”。广义地讲,“国人”应包括居住在城中的士、工、商及近郊的农民,就像广义的“国”亦包括近郊一样。《左传》定公七年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是鲁国国都中不仅有周族人居住,而且也有殷人。春秋时期的这种情形,在西周时也是一样。1977年的古鲁城勘探中,发现了两组习俗迥然有别的墓葬,其中,一为周人墓,另一组则是当地民族的原来居民墓葬。
至于鲁国郊外的居民,则都是殷人。《尚书·费誓》中两次特别提到三郊三遂的鲁人。他们也是随伯禽参战的殷人。《尔雅·释地》曰:“邑外谓之郊。”郑注《王制》云:“郊,乡界之外者也。”“远郊之外曰遂。”《周礼·夏官·大司马》云:“凡制军,大国三军。”鲁为大国,宜为三军。孔颖达疏:“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古者用兵,天子先用乡,乡不足取遂,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境内之兵。当时淮夷、徐戎并起兴反,其势甚急,于是悉起乡、遂之兵应之。”可见,当时参战的郊、遂之兵很多,他们即为服从于鲁的殷人。
(3)田制。
《国语·鲁语下》:“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在这里,孔子概括了西周时期人民向国家负担的三项内容,即藉田以力,赋里以入和任力以夫。藉田时应砥其远迩;征赋时要量其有无;征徭役时则应议其老幼。在田赋方面,对鳏、寡、孤、疾要给以照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而对于非鳏、寡、孤、疾之户,每年每井也不超过稷禾、秉刍、缶米的规定。
在此,对于所谓“田一井”应当讨论一下。孔子既已明确指出,藉田以力,赋里以入,任力以夫,乃三项不同的赋役征收,而稷禾、秉刍、缶米,乃是所征军赋的数字,而军赋又是按里征收的,怎么又牵涉到“田一井”呢?这里的“田一井”或即为“里一井”之误。在西周时代,除了田中有井,供灌溉之用外,里中也当有井,供居民饮水之用。孟子曾说:“在国曰市井之臣。”[50]“市井”一词当即与此有关。《史记·刺客列传》:“聂政,轵深井里人也。”“轵”为县名,“深井”乃里名,以“深井”名里,证明了里中是有水井的。所谓“里一井”者,即里中共用一井之人也。
许多学者在论述古代田制时,往往将上述“田一井”指为古代井田,其实是不对的。孟子曾经描绘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51]孟子的井田说在古代虽然找到一点影子,但很明显地被他“润泽”[52]和理想化了。孟子时代,土地已开始兼并,随之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孟子认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53]于是,孟子编造出这种田制,企图托古改制。在叙述时渗进了许多个人的理想成份。
在甲骨文中,“田”字有多种写法,但都是由多少或大小不同的方块组成,这无疑是依据土地之形创造出来的。金文中记有不少以田为单位的材料,郭沫若曾说,这种以田为单位的土地,“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54]孟子以前有关井田的金文资料,都说明井田就是水浇地。如《伊簋》:“司康宫王臣妾百工。”《师说簋》:“命汝
司走马。”其中,“
”字从丘从井从丮会意。丘乃丘陵地,而井字只能解为水浇地。丘与井为相对名词,丘为丘陵地,即不好的土地,与其相对的自属水浇地无疑。
文献资料也是如此。《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井衍沃”,就是在衍沃的土地上实行凿井溉田。《国语·齐语》:“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惑。”《管子·小匡》:“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其中的井田都是指好地,即水浇地,全句是说好地坏地平均分配。《左传》襄公三十年:“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这里的“庐井有伍”是说庐与井在田中排列有序。
孟子所言井田制既然是托古,那就自然含有古代田制的某些内容。如古代方块田以及田中有井,数家人使用一井灌溉土地等。孟子所说的共耕公田的说法也有一定根据。在西周时,确实存在过藉田制,藉田即公田。《谷梁传》所谓“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就是指的这种田制。
我们认为,我国历史上的藉田制起初即来源于农村公社的公耕地。周族氏族制度瓦解后,随着周人势力的扩大,在他们的统治范围内当产生了这种农村公社组织。在农村公社公耕地的基础上,到西周时期又逐渐演变为借民力以耕公田的藉田制。如“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55],“宣王不藉千亩”[56],“王大藉农于淇田”[57]等等。西周时的藉田制有如下特点:
第一,天子、公卿与庶民一起参加劳动,这无疑是共耕制的遗风,虽然天子或公卿仅仅略表形式而已。
第二,藉田所收入,完全归统治者所有。庶民参加藉田上的劳动是一种无偿劳动。
西周时期的税制也是建立在藉田制基础上的,或者说,这种“藉田以力”的方式就是西周时期的税收方式。《左传》宣公十五年载:“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杜注:“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也。”
鲁国乃是周分封的重要同姓诸侯国,其田制大概亦如上述。从《国语·鲁语下》孔子对冉有所说的“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的话来看,藉田之法为周公所制,伯禽及以后的鲁君也当竭力推行。鲁的赋税制在春秋时期的“初税亩”以前当也与上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