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丘甲
《春秋》成公元年载:“作丘甲”。《左传》释云“为齐难故,作丘甲。”在这里左氏不涉及作丘甲的内容,只对作丘甲的原因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看法,即是为防御齐国的进攻。对此,杜预注中补充说:“前年,鲁乞师于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足见作丘甲是为了扩充军备。
那么“作丘甲”的内容是什么呢?《公羊传》云:“作丘甲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丘使也”。使丘干什么呢?没有说明白。《谷梁传》云:“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这里的“甲”是指什么呢?
何休注《公羊传》谓“甲,铠也。讥使丘民作铠也。古者有四民:一曰德能居位曰士;二曰辟士殖谷曰农;三曰巧心劳手以成器物曰工;四曰通财鬻货曰商。四民不相兼,然后财用足”。范宁注《谷梁传》基本上也是沿用了这一说法。其实这种解释是错误的。首先,铠甲是军事装备,必须专业人材来制造,令原从农的丘民制造甲胄无疑是在开玩笑。其次,《谷梁传》的“甲”应作甲士解。其意明显是把“国”与“丘”对言。以为古之甲士乃国人之事,丘民为甲士是“非正”。国人与野人(丘民)是有区别的,四民之中只有“士”才可以充任甲士,其余没有资格为之,即“甲非人人所能为也。”
对“丘”的含义前人也多有误解。杜预注云:“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意味此“丘”乃十六井之丘。鲁作丘甲是使过去一甸所出的军赋改为丘出,赋率加重了4倍。胡宁《春秋通旨》则认为:“成公以前,甸赋车一乘,每乘七十二人,甲士三人。凡二十五人为一甲,是四邱共出三甲尔。今作邱甲,即一邱出一甲。其于赋曾三分之一也。杜征南最号知兵,注此亦误。”[8]胡氏则认为是增赋三分之一。
二者释“丘”都是以《周礼》及《司马法》为据的,所言当为战国以后制,是否符合春秋时的实际,大可怀疑。《说文》:“丘,土之高也,非人所为也。一曰四方高中央下为丘。”此为“丘”字本意。查先秦文献,“丘”字多用其本意。如“緜蛮黄鸟,止于丘隅”(《诗·小雅·緜蛮》);“降丘宅土”(《尚书·禹贡》);“丘山积卑为高,江河合小为大”(《庄子·则阳》);“累土而不辍,丘山崇成”(《荀子·劝学》)等,都是用其本意,绝无十六井为丘之类的作为地域单位来解的。《辞源》1980年版于“丘井”条下注:“丘、井都是分田地区域的单位”,下举《管子·小匡》“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一句为证,其实是误解。《国语·齐语》此句作“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惑”。以“阜”释“丘”,表明此“丘”也是用其本意。《左传》哀公十一年记季孙氏在用田赋之前,使冉求访孔子。孔子答话中有“如是则以丘亦足矣”一句,杜注:“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认为此“丘”当是“四邑为丘”之“丘”。钱穆先生在《燕京学报》十一期“周官著作时代考”一文中已予以辨正。指出此丘是孔子自称,“以丘亦足矣”即是“丘不识也”之“丘”,是说照我看来也尽够了。
“作丘甲”之“丘”也是由“丘”的原意引申而来的。正与孟子所谓“丘民”,庄子所谓“丘里”之“丘”意同。《孟子·尽心篇》载:“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朱熹注云:“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庄子·则阳篇》云:少知问于太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太公调曰:“合十姓百名以为风俗也。”“丘里之言”就是后世所谓世俗百姓的言论。《谷梁传》之“丘”正与“国”对言,正说明此丘即“丘民”意,即住在山沟里的人或野外的人的意思。如此我们便可以摆脱《周礼》的束缚,不必在为什么一丘作多少甲而争执。“作丘甲”就是让“野人”(丘民)负担起为甲士出兵役的任务。
在“作丘甲”之前,鲁国、野区别严格,“丘民”(野人)是没有充当甲士的资格的。这在《尚书·费誓》中已有明显表露。在《费誓》中伯禽是对两部分人讲话的。一部分是甲士,要求他们“善敹乃甲胄”,“敿乃干”,“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等;对别一部分人则是要求他们“峙乃桢干”“峙乃刍茭”,让他们做一些修工事、养牛马的贱役。这后一种人当正是与国人相对的“丘民”。
那么为什么鲁成公元年,鲁国改变了以往的赋役制度,开始让“丘民”承担兵役了呢?这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因素。其一便是入春秋以后战争愈来愈频繁,战争规模也越来越大,对甲士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扩军备战已是势在必行,原只限于“国人”的兵源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孙子兵法·作战篇》云:“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当为“公家”之误[9])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杜预注引或曰:“丘役谓如鲁成公作丘甲也。”正是如此。其二,经过数百年的融合,周初的那种国野对立逐渐缓和,过去在野的一些小邑如今已成为大都。为了在弱肉强食的时代求得生存,“国人”不能不放弃对“野人”的偏见,予“野人”以一定地位,使服务于鲁国。鲁宣公十五年实行的“初税亩”就是把国中实行的“彻”法推广到了“野”中,就是提高丘民身份的标志。再经过“作丘甲”这一改革,国野之间根本的差别已基本消失。
其实早在前645年,晋国已开始“作州兵”,已经打破了国野界限,已开始向“野人”征兵。只不过晋只是征召与郊相毗邻的“州”内的“野人”而已。齐桓公作内政而寄军令,虽然规定兵源主要来自“士乡”,但同时又规定居住在野鄙的庶人,“其秀民之能为士者”要上报政府,可以择优使为甲士,即部分地有条件地承认了丘民的地位。其改制都不如鲁国来得彻底。当然,鲁地狭民少,不如齐晋广大也是因素之一。
至于鲁“作丘甲”的更具体措施,因史料所限,不得而详。由“丘民”、“丘里”等辞意推测,“丘甲”地位似乃稍低于“国人”中的甲士。有人认为当是今民兵性质的兵役,并非正式军旅[10]。这也很有可能。鲁昭公八年,鲁在红地举行大规模阅军,“自根牟至于商、卫,革车千乘”。根牟在鲁东境,在今山东莒县西南。商即宋国,为鲁西南邻,卫即卫国,为鲁西北邻。如此大规模的练兵,无疑已是“全民皆兵”,在实施“作丘甲”之前似乎是不可能的。
鲁的“丘甲”很可能是一种地方“民兵”,不似“中央军”那么正规。但总胜于无,对鲁充实防卫力量还是有作用的。“作丘甲”的次年(前589),齐人伐鲁,包围了鲁边境小邑龙(今山东省泰安县东南)。龙人奋力抵抗,齐侯亲自击鼓指挥攻城,花了三天的时间才攻下,足见地方武装的强大。昭公二十三年(前519),邾人过鲁地而不借道,武城人组织力量予以伏击,大败邾师,俘邾三大夫。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这些地方武装也可以调来保卫国都。如哀公十一年(前484),齐伐鲁,及郊。孟孙氏、叔孙氏皆消极应战,无奈只有“季氏之甲七千,冉求以武城人三百为己徒卒,老幼守宫,次于雩门之外”。这里充徒卒的三百武城人很可能就是“丘甲”,即地方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