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田赋

四、用田赋

《春秋》于哀公十二年(前483)载:“春,用田赋”。

《左传》释云:“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三发,卒曰:‘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在这里《左传》只是指出了“用田赋”是“贪冒无厌”之举,即较前加重了赋率。但至于前此的赋率是多少,征收标准是什么,并没有解释。

因为《左传》文中有“以丘亦足矣”一语,后世多误以为此“丘”当是地域组织,与《周礼》合。《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土地而令贡赋”。那么贡赋的标准如何呢?孔颖达注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

据此,杜预注《左传》文曰:“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意谓用田赋之前为以丘赋。“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为一赋,故言田赋。”孔颖达《正义》发挥说:“旧制丘赋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内资财,井共一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资,各为一赋,计一丘之民之家资,令出一马三牛,又计田之所收,更出一马三牛,是为所出倍于常也。旧田与家资司赋,今欲别赋其田。故欲言以田赋也。”

依《周礼》来立论的还有贾逵,他认为“用田赋”是“欲令一井之间出一丘之税,井别出马一匹,牛三头”[12]。是谓周制原为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用田赋”则是多出于常十六倍,让一井之田出十六井之赋。

清人张聪咸《左传杜注辨正》也是据《周礼》立论,谓“田当读为甸。季孙欲令一丘之间出一甸车乘之赋”[13]。依此“用田赋”是四倍于常赋。

据钱穆考证,《左传》哀公十一年文中的“丘”都是孔子自称,与地域组织之“丘”无关。《周礼》其书也不可靠,以上诸说都难以成立。

何休注《公羊传》不全依《周礼》立论,以为“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物也。言用田赋者,若今汉家敛民钱,以田为率矣。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赋之。礼,税民公田不过十一,军赋十井不过一乘。哀公外慕强吴,空尽国储,故复用赋过什一。”何休认为过去的军赋是“十井出一乘”,显然与《周礼》不合。唐徐彦疏解何休注云:“军赋十井不过一乘者,何氏以为:公侯方百里,案诸典籍每有千乘之义,若不十井为一乘则不合。郑氏云公侯方百里,井十则赋出革车一乘者,义亦通于此。”显然也是推测之辞。

且上述诸说都以为军赋主要是出马、牛、车乘等也是错误的。春秋时作战用的马、牛、车、兵都出自官府,即有所谓“授兵制”,决无直接向民间征收之理。对此,顾栋高《春秋大事表》辨之甚明:“尝考《左氏传》,郑庄公之伐许,授兵于太宫;公孙阏与颖考叔争车;晋惠公御秦师,乘小驷,郑入也。则车马皆出自上可知矣。卫懿公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郑子产授兵登陴;楚武王授师子焉以伐随,则甲仗兵器皆出自上可知矣。夫以六十四井之地,需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则必庐井沟洫之外,别有牧地;王伯亚旅而外,别有圉人;筑场纳稼之余,别烦刍茭,且或秣饲不一时,或致临时倒毙,不大败乃公事乎!不特此也,果其马牛车辇皆出民间,公家可以不烦蓄马,而《卫风》有‘骤牝三千’,《鲁颂》有‘駉駉牡马’,岂反不以备战阵而止以供游观乎!不特此也,马牛车辇皆自民具,则必怨行役者,兼述其供马赋车之苦;劳归士者,并慰其车烦马殆之勤。而《东山》止言‘制彼裳衣,勿士行枚’;《何草不黄》之诗,止云‘匪兕匪虎,率彼旷野’。但云民劳耳,未尝一言及牛马也。且其制当自周初已定,武王胜商克纣,当云归马于民间,还牛于卒伍可矣。何云归马华山之阳,放牛桃林之野。此尤大彰明较著者也。”[14]

顾栋高的意见是对的。如果车马皆征自民间,那么“马有圉,牛有牧”,要圉、牧干什么?如果弓矢甲胄皆征自民间,要矢人、函人作什么呢?问题是制造车兵甲胄都需专门技术,民间是不具备这种技术的。而且在“处工就官府”的时代,官府既掌握了具有专门技术的各色奴隶,又掌握了制造这些装备的各种材料,完全有可能制造出这些装备来。根本不用向民间征收。另外在人们已经认识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情况下,怎么会让既不懂技术,又不具备所需材料的民间去制造这些装备呢?牛马也好,兵器甲胄也好,如果不是出自专门技术人员之手,对作战是不利的。当时的统治者是不会干这种傻事的。所谓“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三头”、“戈楯具”等等,均属臆测,与历史实际完全不合。

我们认为要推测用田赋的内容及前此旧制,还要以《国语·鲁语》中孔子的一段话为根据。原文是: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当为里之误)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鲁国在“用田赋”之前的军赋状况是:首先,赋、税有别。税是根据土地来征收,赋则是“赋里以入”。从《左传》等有关材料看,孔子所说是可信的。不过《左传》作赋邑而入而已。《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春,臧武仲如晋,雨,过御叔。御叔在其邑,将饮酒,曰:‘焉用圣人,我将饮酒而已。雨行,何以圣为?’穆叔闻之,曰:‘不可使也,而傲使人,国之蠹也’。令倍其赋。”御叔为御邑大夫,向御叔加征其实是加征御邑的赋税。无论以“里”也好,还是以“邑”也好,可以肯定均非按田征收。其次,前此的纳赋原则是“量其有无”,即视其财产状况而定,没有固定标准。而且是“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并不是每年都征的。有警之岁时才“修赋缮完,具守备”[15]。即使有战争之岁,其岁收也不过是“里一井出稷米、秉刍、缶米”。当然也有“倍其赋”之时,这要由统治者的主观愿望而定。

“用田赋”就是一改过去“赋里以入”的旧法,改为按田亩征收。更主要的是以后赋成为“常赋”,有无军旅都要按年收缴。其实这也是势在必行之事。入春秋后多有战事,军赋之征逐年增多,已几乎是连年都有。与其毫无标准任意征收,倒不如纳入“常赋”,按田亩比例同亩税一同征收为好。有人认为“用田赋”就是增加田税。其实“用田赋”就是“赋税合一”,都按田亩征收。因此,自然是“赋粟倍他日”。这就是哀公所说的“二”。

[1]《汉书·食货志》。

[2]《汉书·刑法志》。

[3]《孟子·滕文公上》。

[4]《春秋左传研究》第一卷,“税制及其变革”。

[5]《汉书·五行志中》。

[6]《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10版,第65页。

[7]侯家驹:《春秋鲁国赋税考》,(台)《中华文化复兴月刊》1986年19卷4期。

[8]转引自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

[9]于鬯:《香草续校书》下册。

[10]侯家驹:《春秋鲁国赋税考》,《中华文化复兴月刊》1986年19卷4期。

[11]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版。

[12]《左传》孔颖达注引。

[1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引。

[14]《春秋大事表》十四《田赋军旅表》,“丘甲田赋论”。

[15]《左传》成公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