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贵族君主制

1.宗法贵族君主制

春秋时期的鲁国政体基本上是宗法贵族君主制,亦即宗法贵族握有实际权力的君主制。隐、桓、庄三世是鲁公权力最为显赫时期,此后,三桓强盛,君主只是一个傀儡而已。

西周时期的鲁国可能是宗法制度的典型,但春秋以后,鲁的宗法制也已是残缺不全,或者也可以说是徒具虚名。换句话说,它已不是西周时期那样的宗法制,只不过是较其他国家更为重视氏族血缘关系的一种褪色的宗法制。如果说西周时期的宗法制是宗法与政治合一而以宗法为基础的话,那么春秋时由鲁国所能看到的宗法制已是以政治为中心,宗法关系只是为政治关系服务的一种工具。

与西周时的宗法制相比,首先是鲁君的“大宗”周王室已衰落,失去了“维翰”的地位。鲁国也失去了“维屏”的作用,对“尊祖”“敬宗”已不是那么重视。清人高士奇曾讨论其事说:“昔周公夹辅两朝,有大勋劳于王室,伯禽封鲁,土田附庸,倍敦诸姬,号称望国,王后、王女之归,皆得主之。是周之最亲莫如鲁,而鲁之所宜翼戴者莫如周也。十二公历年二百四十,而王朝交鲁书来聘者七,锡命者三,归脤者一,赗丧者四,金、车、赴告之役不与焉,亦綦勤矣。乃述职之纪,终春秋之世,仅僖再朝王所,成一如京师,又因伐秦而往,非其有就日之诚者。其执礼殷勤曾不及齐、晋之万一,何其慢也!”[1]究其原因,不过是鲁与周的政治关系已失,宗法关系也自然随之淡化。

鲁与周的宗法关系虽已经淡化,与其他的西周时期的兄弟之国也基本如此。西周时的封国中,凡、蒋、邢、茅、胙、祭等国都是“周公之胤也”,据说其始封者都是伯禽的弟弟。入春秋后,除祭伯(隐公元年)、凡伯(隐公七年)有过一两次来聘的记录外,此后不见鲁与他们再有任何来往。在号称“当今之人,莫如兄弟”的时代里,这种现象着实让人费解。非止如此,鲁人甚至还有同宗相残的记录。《春秋》文公三年载:“叔孙得臣会晋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伐沈,沈溃。”沈,其地在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120里沈丘集,传世铜器有“沈子img”等,据“沈子毁”铭文,沈子自称为周公曾孙,郭沫若认为是鲁炀公之子始封于此。果如此,当为鲁之小宗。鲁以“宗国”之尊,不但不尽其“庇宗”之责,反倒与宋、陈等异姓国同伐之,足见其宗法关系已十分淡漠。

自然,宗法观念的淡漠绝不意味着这种观念的丧失,春秋时期的鲁国在对外交往中当然仍存在着宗法关系的影响,然而,比之西周,这种影响已不太明显,更多的却表现为为其现实利益服务。如始终与卫友好,像兄弟之国,主要是因为其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都相近,出于同命相怜之故。以“非吾族类,其心必异”为借口,坚持倒向晋国,则主要是因为晋国霸势持久。时常与齐“好舅甥,修婚姻”,也并非因为周公与太公有约,实在是为结睦于强邻而已。

在鲁国内部,宗法制也遭到了破坏。那就是“世卿世禄”的形成,宗法贵族的强大,君主权力的下移。

西周末春秋初,鲁封立了一系列的世家大夫,如展氏、臧氏、郈氏、施氏、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等,有的世大夫还有了自己可以世代相袭的封邑(不同于采邑、食邑),如臧孙氏之防,季孙氏之费,孟孙氏之成,叔孙氏之郈,它们甚至建有宗庙社稷之主,其实已等同于域内小国。这些卿大夫发展壮大后也置有“侧室”,如孟孙氏后又有子服氏、南宫氏;叔孙氏后有叔仲氏;季孙氏后有公鉏氏、公甫(父)氏。

这些世家大族在自己封邑内设官分职,形成“大都耦国”之势,而且在朝内握有大权,三桓甚至瓜分了鲁君的军事权力,控制了鲁国政权。

鲁卿大夫参政议政的权力相当大。首先,卿大夫可以犯颜直谏甚至可以直接纠正国君的过失。如鲁隐公五年(前718),隐公将赴棠观渔者,公子驱(臧僖伯)认为此举不合古制,渔猎乃卑贱之事,国公不当亲观之。于是建议隐公不去为好。隐公虽自知理屈,但仍以巡视边境为由,坚持要赴棠观渔。臧僖伯便称疾不从,以示不满。同年,臧僖伯卒,隐公为未听僖伯之谏深感内疚,“葬之加一等。”如僖伯之谏隐公可算是较委婉的一种,有的卿大夫甚至自作主张或擅改君令。鲁宣公曾于夏天捕鱼于泗水,大史里革“断其罟而弃之”,并指责鲁宣公“今鱼方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2]。文公十八年,莒太子仆携其国宝玉来奔,鲁宣公命赐之邑,使“今日必授”。季文子受命后竟命司寇逐太子仆出境,令“今日必达”[3]。

卿大夫在认为理由充足的情况下,也可以抗君令而不遵。《国语·鲁语下》载:鲁文公欲扩建宫庭,动员孟文子、郈敬子拆迁故宅,结果遭拒绝,只好放弃扩建计划。鲁庄公十年(前684),齐、宋联军伐鲁,次于郎。鲁大夫公子偃请求先击宋军,以为宋师败,齐师亦必自退。庄公不听。于是公子偃便独自帅部偷袭宋师。鲁公闻讯后也急忙派军支援,果败宋师,齐军也不战自退。

遇有军国大事时,鲁实行贵族合议制,即由君主或正卿召集卿大夫来一同讨论。《诗·鲁颂·泮水》云:“鲁侯戾止,在泮饮酒,永锡难老,顺彼长道,屈此群丑。”郑玄笺云:“在泮饮酒者,征先生君子,与之行饮酒之礼,而因以谋事也。”足见这种合议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以“朝议”的方式;也可以以较自由的方式进行。所讨论的内容有立君问题,也有军事问题,也有对卿大夫的处置等政治问题。

鲁定公元年,因鲁昭公死于外,季平子派人召随昭公出逃在外的子家子回国,参加讨论立新君之事。子家子拒不回国,以为“若立君,则有卿士、大夫与守龟在。”意谓立君是先由卿大夫商议,然后以龟卜的方式确定。再如鲁襄公死后,卿大夫议立新君,季孙主张立公子裯(即鲁昭公),叔孙氏则发表了不同见解,反对立昭公为君。鲁庄公十年,齐伐鲁,鲁公将战,除“肉食者(卿大夫)谋之”外,甚至还听取了国人曹刿的意见。宣公十八年,公孙归父使晋,欲谋借晋力驱逐三桓。不巧宣公去世。季文子乘机召集卿大夫,言于“朝”曰,“使我杀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4]大造舆论,终于驱逐了东门氏。《公羊传》成公十五年亦载其事,云:“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诸大夫而问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为之?’诸大夫皆杂然曰:‘仲氏也,其然乎?’于是遣归父之家,然后哭君。”所记虽不同于《左传》,但也反映了当时朝议的状祝。

在卿大夫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卿”拥有“独任”的裁断权。昭公之立便是遵从了季孙氏的意见。再如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享大夫以谋之”,孟孙氏也表示同意。子服景伯表示反对,诸大夫也都同意子服景伯的看法,结果会议不欢而散。但最终仍按季康子的主张,出师伐邾。应该说这种朝议式的贵族共和在三桓专权之后已经是有名无实。《韩非子·内储说上》载:鲁哀公问孔子曰:“鄙谚曰:‘莫众而迷’。今寡人举事与群臣虑之而国愈乱,其故何也?”孔子对曰:“明主之问臣,一人知之,一人不知也。如是者,明主在上,群臣直议于下。今群臣无不一辞同轨乎季孙者,举鲁国而尽化为一。鲁虽问境内之人,犹不免于乱也。”这段记载反映了鲁贵族朝议制遭破坏的情形。

当然,“正卿”的权威也不是绝对的,其命令也不是绝对不能违抗。如襄公二十七年(前546),叔孙豹代表鲁参加弭兵大会,与各诸侯卿大夫盟于宋。季武子命叔孙豹视邾、滕而行。至会盟时,齐以邾为附庸,宋以滕为附庸,邾、滕皆不与盟。叔孙豹本来便对鲁自比于邾、滕不满,于是便自比于宋、卫,违命而盟。鲁哀公十一年,齐师大举伐鲁,季康子与冉求谋抗敌。季康子自知难以调动孟孙、叔孙氏之师,于是便带冉求上朝。于朝议出军之事时,冉求故意以言语激怒孟懿子与叔孙州仇,才得以促使三家合兵抗敌。又鲁昭公十二年时,叔孙昭子受鲁君“三命”为卿,“正卿”季平子以为叔孙氏功不及于此,命昭子自贬黜。叔孙昭子不从,诉于“朝”,而“命吏曰:‘婼(昭子名)将与季氏讼,书辞无颇’。”准备与季平子在朝议时争个是非高低。“季孙惧,而归罪于叔仲小”[5]。足见“正卿”也不可以胡作非为。

综上述资料,我们认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已是一个独立的以宗法贵族合议制为主的君主制国家,可称之为宗法贵族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