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的等级结构
周族灭商前,周人还保存着氏族血统组织。这种氏族组织又被带进了新建立起来的西周王朝内部。同时,商族人也浓重地存在氏族组织。周灭商以后,也只好利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进行统治。所以,在鲁国内部,不论周人殷人,还是奄人,基本上都是以氏族为单位进行活动的。
但是,各个家族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而鲁国毕竟是以伯禽所率领的家族为骨干建立起来的,他们以征服者的身份对鲁国进行统治。所不同的是,他们对于殷民采取的是怀柔、拉拢政策。
鲁国建国,以“尊尊而亲亲”作为治国方针之一。在原来氏族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宗法制,将“尊尊”和“亲亲”统一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掌握鲁国大权的一直是鲁公的同姓大家族。
鲁国对于殷旧贵族采取的是拉拢政策。在成周,由成王后王姜出面赏赐殷旧贵族;在卫国,卫康侯与伯退亲近异常,这都是周公统治策略所起的作用。那么,伯禽作为周公之子,也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殷旧贵族进行笼络。山东兖州一带出土的索氏器,证明殷民六族的首领不仅可以“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保留了原来的宗族结构;而且当首领死后,还可以用铜器殉葬。这说明他们的身份并不低。
周王朝封伯禽时,分以殷民六族;封康叔时,分以殷民七族;封唐叔时,则分以怀姓九族。他们的身份应是相同的。对于怀姓九族的身份,《左传》隐公六年载:“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杜预注:“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当年分封给唐叔的怀姓九宗,还参与了晋国立君的政治活动。分给伯禽的殷民六族虽然不一定会同样在鲁国政治舞台上很活跃,但其身份也是较高的。
西周时期,周天子高高在上,下分为各种等级。《左传》桓公二年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这种贵族之“封建”制度及贵族、庶人的“宗法制”,使平民阶层以上的人们分出了各种等级。“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30]
鲁国的情形正是这样。鲁在西周初年成了周的诸侯国,其“立家”是在周人中进行的。鲁国的大家之立是西周晚期以后的事。鲁国公族的亲属有的被另外分封,作为附属小国,如炀公之子它(一作也)被封为沈子。西周晚期以后,鲁国渐次出现卿大夫之大族,如展氏、臧氏出自孝公等等。卿大夫以下,是“食田”[31]的士。伯禽受封之后,曾带领军队征伐侵扰鲁地的淮夷、徐戎。在费誓师时曾说:“嗟,人无哗,听命!”李亚农认为这些“人”就是“士”,他们的政治地位是比较高的,他们都能自备武器,自备给养,他们都是有产者或土地占有者。这些武士中,不仅有周士,而且有殷士。显然,鲁国公族、卿大夫之家,以及士等是属于贵族阶层的。
士以下是平民阶层。庶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庶人食力”[32],“庶人力于农穑”[33],他们自食其力;西周时期的工商业大都由官府经营管理,即所谓“工商食官”,官府手工业者和官府商贾有的身份并不自由,但当时可能也有许多身份同庶人相似的从事工商的人,如《国语·周语》言:“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
庶人、工、商以外,皂、舆、隶、僚、仆、台、圉、牧也都属于平民阶层。《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呢,以相辅佐也。”这说明皂、隶、牧、圉都拥有自己的家族组织以相辅佐,其地位与“庶人、工、商”相近。
有的学者专门对春秋时期的“皂隶牧圉”等进行了研究,认为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系指王室或公室即国家政权中“百官属下的职事人员,相当于《周礼》序官中的‘府、史、胥、徒’,即所谓‘庶人在官者’。”[34]我们同意这种看法。他们的身份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官营工商业者。皂,掌养军用马匹;舆,主要是修造战车;隶,多指隶属于舆人之徒;僚,为隶之佐助;仆,为僚之附属;台,公室中负责为宾客馈送饮食的执事之人。圉、牧分别指养马、养牛之徒。”他们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职事,当与某一种共同事物如当时车战制度下的军事和战争有关。”[35]春秋时期如此,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当也如此。“皂、隶、牧、圉”的等级差别在春秋时已很明确。“商工皂隶,不知迁业”[36],“皂隶食职”[37],“皂隶”显然是这部分人中的地位较高者,而这种等级差别大概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
平民阶层以下,是丧失了人身自由的奴隶。鲁国的奴隶也有多种,如附庸、丑类、臣妾等等,他们处在鲁国社会的最下层。
伯禽被初封于鲁时,周王朝曾“赐之山川,土田附庸”[38]。关于“附庸”,有多种解释,传统的说法有三:一是根据《孟子·万章下》孟子的说法,如朱熹《诗集传》认为:“附庸,犹属城也。小国不能自达于天子,而附于大国也”;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附录》认为是土田周遭附有之墙垣;杨宽则解释说:“土田附庸,就是说在这些土田上附有作为庸的人,以区别于没有附庸而使用奴隶耕作的土田。庸就是一种附着于土田的被奴役被剥削者。”[39]我们认为后一种解释是基本正确的。《左传》定公四年记,伯禽曾在受封时被赐于“土田陪敦,祝、宗、卜、史。”《逆钟》:“今余赐汝……仆庸、臣妾、小子室家。”附、陪、仆为一声之转,伯禽受赐的陪敦、附庸,即《逆钟》里所言仆庸。《询簋》铭文有:“商(嫡)官司邑人,先虎臣而后庸。”更明显说明庸乃是一种地位低于虎臣的人。所以,附庸乃是地位低下的奴隶。可见,鲁公伯禽到东方就封时,周室曾赐给他部分奴隶。另外,殷民六族所将的“丑类”当也是原附属于六族的奴隶。
“臣妾”是当时奴隶之总称。《尚书·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又说:“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左传》襄公十年:“臣妾多逃,器用多丧。”本来,男奴称臣,女奴称妾,臣妾连称,犹后来之“奴婢”。但是,鲁国的奴隶大都以家内仆役为主,或许是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还不能说在当时的农业、手工、畜牧生产中,已经主要使用奴隶进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