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公室”、“四分公室”
三桓于襄公十一年(前561)“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事隔25年之后,昭公五年(前537),鲁又舍中军,“四分公室”。对此,前人以为鲁国尽为三桓所分,而鲁君无复尺土一民之有。崔述已辨其非。“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即与“作三军”、“舍中军”相连,足见是军赋兵役征取权力的瓜分。因此也可以说是鲁赋制的两次变革。
首先,既然是“作三军”,表明前此无有。那么鲁作三军之前军制如何呢?
有人认为鲁原有三军。根据是《周礼·夏宫·司马》云:“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依《礼记·明堂位》所言,“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周王畿尚不过千里,鲁国自当属大国。如此则鲁必有三军。《鲁颂·閟宫》言僖公时“公徒三万”。郑笺云:“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说明僖公时是三军。自文公以后,因霸主为政,令诸侯依国力强弱纳赋,鲁于是自裁其军,以次国自居,只留二军。依此,三桓“作三军”当为“复三军”。
《谷梁传》则认为:“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也可备一说。
《国语·鲁语下》载:“季武子作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间,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自是齐、楚伐讨于鲁,襄、昭皆如楚。”依此则鲁在西周时只能是“有卿无军”,遇有战事即由卿帅其所教卫之士以出征而已。但文言“季武子作三军”后又言“遂作中军”,证明鲁在春秋时已有二军。
我们认为《国语》所载基本是可信的。《诗·鲁颂·閟宫》载:公车千乘,朱英绿滕,二矛重弓,公徒三军”。即依《周礼》一军为12500人,若三军当已近4万(37500人),举成数应就大不应缩小,可见僖公时亦不过二军(25000人)。此言“公车千乘”,与昭公八年(前534)大蒐于红时“革车千乘”车骑正同,足见也是二军。昭公五年“舍中军”,《公羊传》释为“复古也”;《谷梁传》释“复正也”,也说明鲁在前此原有二军。
那么鲁为什么在襄公十一年添作中军呢?恐怕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成公元年鲁“作丘甲”,国土守卫力量有所增加,但进攻能力仍然相当弱。仅有的二军要常年奔命于外,并不能确保鲁的国际地位与利益。鲁襄公四年(前569),襄公赴鲁听“政”,恳求晋国准允鄫国(姒姓小国,在今山东枣庄市东)为鲁附庸,以助鲁出贡赋。在多方劝说之下才取得了晋人的同意。同年,莒国闻讯后与邾合师伐鄫,臧孙氏帅鲁师前去援救,结果惨败而归。襄公六年,莒国最终还是灭掉了鄫国,鲁竟无力相救。为此,晋国斥责鲁军无能,季武子不得不到晋国去谢罪。这恐怕是刺激季武子力主作三军的一个重要因素。
时,鲁襄公只有18岁。三桓欲乘机瓜分鲁公室军权也是其动机之一。前此,鲁统军权虽已由三桓控制,但兵役的征调仍要以鲁公的名义。建三军后,鲁公的征兵权也丧失了。
此外,季武子坚持“作三军”恐怕还有自己的打算。时季文子去世,季武子新立,季孙氏势力于三桓中并不突出。叔孙氏以司马身份为执政,大权在握。季武子不愿甘于现状,提出要“作三军”,试图在三分公室的同时也三分叔孙氏的军权。叔孙穆子也看出了季武子的心意,同时也推测到随季氏势力的发展,季孙氏也不会满足于“三分”状态,因而初时表示反对“作三军”,继而要求季武子盟誓,以保证其信守三分的诺言。果然不出所料,事过二十几年后,季孙氏又提出了“舍中军”“四分公室”的新方案。
鲁昭公五年,鲁之所以要“舍中军”也是有各种原因的。首先是此时季孙氏势力已强大,相反,叔孙氏正处于困难时期。叔孙穆子新死,竖牛内乱,季武子欲乘机背约,谋舍中军。竖牛为取得季孙氏支持,也谎称叔孙氏同意以讨好季孙。于是,季武子“舍中军”,“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于三桓中确立了季孙氏的首领地位。
其次,“舍中军”也有国际环境的影响。鲁襄公末年,宋再次发起了弭兵运动。晋、楚二强也因内忧外患而精疲力尽,不得不响应。襄公二十七年(前546),14个国家代表聚集在宋都召开了弭兵大会,约定“勿用兵,勿残民,利小国。”鲁自然也是参加者。自此以后至鲁定公四年(晋为召陵之会以侵楚)为止,约40余年间,中原处于相对和平安定时期。一时国际上陷入“冷战”状态,弭兵、裁军之声四起。昭公元年(前541),正当诸侯重温弭兵之盟时,季武子用兵于莒,伐取郓。结果引起众怒,鲁使节被扣于会,险被处死。昭公四年(前537),乘莒国君新立之际,鄫叛莒重归于鲁。鲁总算出了心头的一股怨气,开始积极响应“弭兵”的号召。昭公五年的“舍中军”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向国际上表示友好的举动。
“三分公室”、“四分公室”是瓜分鲁军的军赋大权是没问题的。但至于三分、四分后三桓各自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则有不少争议。《左传》襄公十一年载:“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昭公五年又云:“舍中军,卑公室也。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
依传统注疏:“毁其乘”是指“毁其私乘”以足三军。以下“使其乘之人”云云则是指所分公室的部分而言。季孙氏命令他辖区之内的役民及平民的赋税都向他报缴。如有当役者不向他报到,则以往一家出一丁者,便责其出二丁;一家缴一份赋税者,便加征双份。人民怕加征双份,只好都向他报缴。于是,他辖区内的役赋都成为季氏私有,公室落空了。这便是所谓的“季氏尽征之”。至于孟孙、叔孙氏的记载,左传注疏认为襄公十一年之文字句秩序有颠倒之嫌,原文应是:“若子若弟,叔孙使尽为臣,孟氏使半为臣”(“不然不舍”为盟誓之辞)。认为昭公五年文中“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都是仅就其所分公室的“若子若弟”而言的。以为叔孙氏是将其所分得的公室人民分为两部分,以父兄归公室,独役使其子弟,只占有二分之一。孟孙氏则是把其民人分为四部分,非但父兄两部分归公室,子弟两部分也只保留其一,或其子或其弟而已。“照此分配:季孙占有全鲁乘赋的十二分之四,叔孙氏占十二分之二,孟孙氏只有十二分之一。换言之,十二分之七的乘赋入三家,十二分之五归公室”[11]。至“四分公室”时,孟孙、叔孙氏全依了季孙之制,尽征之,“三分公室”时剩下的“十二分之五”也全部被三桓夺去。季孙占有十二分之六,叔孙、孟孙各占十二分之三。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不同意传统看法。他认为“使其乘之人”以下文是就三桓毁其私乘的方法而言的。季氏于其属邑奴隶尽释为自由民。役邑即提供兵役之乡邑。入为役于季氏。为季氏服军服役,则免其家之税收。其不入于季氏者,则倍征其税,以补充其豁免之数,且以奖励从军者,惩罚不从军者。孟孙氏则以奴隶待其入军籍者(年轻力壮者),其父兄则为自由民。叔孙氏则仍实行奴隶制,凡其私乘,本皆奴隶,今补入其军中者亦皆奴隶。“不然不舍”是仅就叔孙言之,谓不如此不改置(但于昭公五年注中又云:叔孙氏“仍以(子弟)为奴隶兵,其老弱为自由民,盖行半奴隶半封建制”)。“四分公室”则是“分鲁室之郊遂也,季氏得其半,孟孙、叔孙各得其四分之一,而皆为自由民,或征军赋,或征田赋,各家以其所入之若干贡于公。”
上述两种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传统注疏是在改动原文的基础上求疏通,虽极尽弥缝之能事,但仍觉勉强。杨氏的注释则自相龃龉,难以让人信服。我们认为问题的根本所在是《左传》本身有误,襄公十一年文与昭公五年文自相矛盾。襄公十一年文说“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邑役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明显有“无征”与“倍征”之别,昭五年文却说是“季氏尽征之”;襄十一年文明言“叔孙氏使尽为臣”,昭五年文却变成了“叔孙氏臣其子弟”。因此,在没有更新的更有说服力的材料出现以前,最好还是存疑。我们只知道三分公室之后是三家各征其军,方法各有不同。四分公室后孟孙氏、叔孙氏都仿效了季孙氏的方法。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