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是一个典型的宗法农业社会
鲁国位于齐、莒、宋、卫等国之间,其领地以汶河流域和泗河的中上游地区为中心。境内丘陵之间,有诸如汶阳、泗西等大片肥沃的良田,而且河流湖泊交错,是一个宜于农桑的地区,因此,鲁国的农业较为发达。鲁国虽然手工业的发展也处于当时诸侯国的领先地位,但为贵族服务的性质比较明显,而且手工门类多与农业或人们的社会生活关系密切。正因如此,它很难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内部分工缓慢,很难突破“工商食官”的传统。
农业、手工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鲁国的商业发展步履缓慢。货币经济的发展,必须有雄厚的工商业为后盾,而鲁国的工商业的发展,即使能为商业提供货源,也必然极为有限。又由于地理环境的特点,鲁国不像齐国那样带河蔽海,有渔盐之利;也不像秦、晋那样与外族接邻,因此,其交换关系很难获得充分发展。就鲁国的大部分时期而言,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
鲁国既为周人分封的诸侯国,而且是以宗周模式在东方建立的据点,其文化特色也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周人的传统,鲁人的重农意识即是其一。《汉书·地理志》记:“昔后稷封邰,公刘处豳,太王徙岐,文王作酆,武王治镐,其民有先王之风,好稼穑,务本业,故豳诗言农桑衣食之本甚备。”《诗·豳风》实际即是鲁诗,傅斯年、徐中舒先生亦皆主此说。大家都认为周人有崇尚农业的传统,而且鲁人对这一传统又加以承继和光大。
伯禽到鲁国后,对奄人和殷民采取了“变其俗,革其礼”的策略,那么伯禽所变之俗、所革之礼,其内容是什么呢?孔颖达疏:“《汉书·地理志》云:‘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五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是解风俗之事也。风与俗对则小别,散则义通。”如此,由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习尚叫“风”;而由社会环境不同而形成的相沿已久的习尚叫“俗”。商族人有会做生意的传统,从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发展到以贝、玉作货币的商业活动,都是以商族为主。早在王亥时期,他们就是赶着牛羊到处去交换粮食和其他生活用品的有名的“商人”。据周公说,在殷民中有一部分人,他们“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38]。这些人就是长途贩运,从事贸易活动的商贾。商族人的这种习俗当也深深影响了奄地人民。而周族善于种植,以农业立国,他们看不起商族人的经商活动,谓之“胜而无耻”[39]。伯禽封鲁后,其所变之俗当也包括商奄之人的这种经商习俗。杨向奎认为,礼起源于原始的货物交往,甚至宋周时期,货物的交易行为还带有浓厚的礼仪性质。西周时的周公、春秋时的孔子对往日的礼俗进行加工,才减少乃至取消了“礼仪”中的商业性质。[40]伯禽在变更商奄人的旧礼时,当也在引导他们从事农桑生产,改变原来事商之俗的同时,取消其礼俗中的商业性质,使之更适合于其农耕生产方式。
然而,就像任何一种文化都无法被另一种不同质的文化完全代替一样,伯禽虽然在鲁国变俗革礼,但仍无法阻挡商人文化传统的强大惯性的冲击。更加之鲁国自身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所以,鲁国中期以后,鲁人的经商活动日渐增多。充作固定等价物的货币虽然较少,但可以肯定它已出现于流通领域,只是与后来各大国不同,它“既采贝形,又沿贝名”[41],没有地域性特色。这恐怕也与商族人主要以朋贝为货币不无关联。
张富祥总结周人的文化风格,一是重农,二是重礼。前者是他们祖先留传下来的固有传统,后者则是对夏商以来“中国”礼乐习俗及其制度的再加工和系统化。这后一项工作始自周公旦,鲁文化传统的形成,即深深地带有他“制礼作乐”的历史印痕。[42]而周人的重农风格与重礼风格,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父权家长制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宗法制度是我国早期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到西周时才得到充分发展,也与周人的重农传统紧密相联。在宗法制度下,“尊祖”和“敬宗”是其基本信条,依照宗法制度的嫡庶、亲疏、长幼等关系确立贵族之间的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差异,从而形成确立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具体名分。这种情形,在游移不定的从事游牧业或商业的人们中间是谈不上的,只有在稳定的定居农业生活区域才得以确立。周族正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宗法或农业社会,所以,其重礼风格也相伴而生。
鲁国既保持了周人的重农风格,也必须承继其重礼风格,因为其稳定统治的要求使然。事实上,鲁国在当时诸侯国中的地位较高,在同姓诸侯国中得以独享周天子之礼乐,所以,在春秋时期,鲁成为保存周礼最多的国家,这也是与其对周人重农风格的继承相适应的。既然周公在对夏商以来的礼乐习俗进行加工时,已经减少了礼中的商业性质,那么,祖述先王之训,追忆周公之礼,就成为鲁人在发展生产、提高地位和维系统治时的重要话题。而意识形态对于社会现实的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又强化了鲁人的重农传统,促使鲁国经济的特征更加明显。
由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鲁人重礼与重农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文化风范又要求政治体制上的贵族君主制与之相适应。
从实质上看,政治体制问题应该是国家政权机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有贵族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两种基本类型。严格讲来,专制君主制是战国以后宗法制彻底崩溃以后才真正出现的,在此以前则以贵族君主制为主。在这种体制下,君主虽然在国家政权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但他的权力要受与他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贵族群体的制约,或者说君权受着族权的制约。在鲁国,这种制约在春秋末期以前始终是存在的,由于鲁人“尊尊而亲亲”的观念根深蒂固,鲁国公族中分出的各大家如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东门氏、臧孙氏、展氏等等,虽然都是鲁君的下属,又有很大的独立性,同时却还对君权起着监督与制约的作用。这些贵族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组织,他们有很大势力,各家族自己确立各自的贵族首领,有的还有自己的武装、都邑。据专家研究,在鲁国还有会盟制、朝议制、辅贰(正卿)秉政制、大夫争谏权等等。“所有这些制度都约束和限制着君权,使之不能具备君主专制主义政体的基本特征。”[43]而这些问题的根结还是在鲁人受宗法礼制的深深影响上面。
鲁国的这种政体形式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从盛转衰的历史过程。毫无疑问,国家政治体制的选择受着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诸种社会条件中,宗法制当为其中首要的方面。而继承制度又是宗法制度的根本,因此,鲁国政体的演变与继承制度的变化又是紧密相关的。
关于鲁国的继承制度,尤其是在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自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认定周人实行的是“立子立嫡制度”以来,学界翕然响应。鲁国在西周时期亦实行“嫡长制”遂也成为大部分学者的看法。虽然《公羊传》、《史记》等曾说到鲁国君位此时是“一继一及”,但仍有不少学者想方设法予以辩驳,力证此说之误。[44]但是鲁国确实实行的是“一继一及”制,这时期嫡长制虽在萌芽之中,但还没有真正成熟起来,嫡长制的真正诞生是春秋时期的事。鲁国如此,西周时期的其它国家甚至周王室也都没有实行严格的嫡长制。我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西周时期已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误解,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受正统儒者说法的影响较深。根据以往的观点,周公在成王年幼时秉政仅为“摄政”而没称王,否则,便有损于这位圣哲的形象。按照正统的看法,周公制礼作乐以后,“子继之法遂成百王不易之制”。但实际上,不仅周公践祚称王乃是历史事实,就连“摄政”一词也是嫡长制确立后产生的后起概念,西周初年并不存在。王国维在例举了“周公摄政”的传说以后,便认定从此产生了嫡长制。真是名家之论如草上之风,风行草偃,以后论西周宗法者遂大多接受了王氏的观点。当然也有人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并从鲁国的继承制度来分析了嫡长制的形成过程。王思田先后撰写两篇文章,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台湾也有学者与之不谋而合,与他有相类似的观点。[45]我们认为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
既然鲁国西周时期的君位继承制乃是实行“一继一及”,即“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双重原则,鲁国的兄弟子侄都有继承君位的权利,因而君权便不断受到公族近支的干扰。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他们的制约,或许这也是鲁公室在僖公以前变故较多的原因。可能正因为嫡长制尚未完全确立,卿大夫之家的分立还没实行起来。
进入春秋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在鲁国,诸如臧氏、展氏、三桓等卿大夫开始从鲁国贵族群体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个家族势力集团。不过,在春秋中期以前,这些家族对公室尚未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争夺权势的斗争尚未达到十分激烈的程度。晋国的师旷曾经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46]这段话对于西周乃至春秋时期鲁公与鲁国贵族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在贵族政治中的地位,反映得可谓比较准确。
不过,进入春秋以来,鲁国贵族君主制的政治体制已开始出现衰落趋势。这时,嫡长子继承制逐渐确立下来,由于鲁公的兄弟子侄已被排斥到鲁国的最高权力之外,他们遂成为一个个卿大夫之家,随着势力的壮大,他们以自己的采邑为后盾,与公室相对抗。鲁三桓就是典型的世卿之家。与叔孙氏、孟孙氏相比,季孙氏虽伦序在后却居三卿之首,为冢卿(即正卿),世职司徒,叔孙、孟孙二氏则为介卿(即亚卿),分别世袭司马和司空。臧孙氏则世袭司寇。国君虽为嫡长,但并无实权,卿大夫势力的增长造成了公室的衰微。
时代车轮的前进毕竟是不可阻挡的,铁板一块的鲁国宗法体系也出现了裂痕。鲁人讲“尊尊而亲亲”,但也有了在血亲关系之外“任贤使能”的现象。鲁庄公十年长勺之战前,曹刿以“乡人”身份请见,居然也与“肉食者”同谋,并在后来受到重用;臧文仲于僖公三十一年得到重馆人之劝,在晋解曹地以分诸侯时,鲁“获地于诸侯为多”[47],遂将重馆人“出之于隶”而“爵为大夫”。臧氏本世袭鲁国司寇之职,然而,后来孔子却任此职,又摄行相事。只不过他没有按照传统得到封邑,而是给谷禄“奉粟六万”[48]。他离职后,其后裔也没有世袭此职。这些都是与贵族君主制的传统不相合的。
战国时期,鲁国宗法制度大坏,从政治到经济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司马迁说鲁国“及其衰,好贾趋利,甚于周人。”[49]鲁人在摆脱了“工商食官”的传统之后,不少人也加入了自由工商业者的行列。鲁人血缘宗法观念的淡薄反映在政治上,则是三桓与公室之间的矛盾斗争更加剧烈。战国初期,哀公曾欲联越击三桓而被逐;“悼公之时,三桓胜。鲁如小侯,卑于三桓之家。”[50]但到鲁元公之后的穆公时期,鲁以公仪休为相,三桓则盛极而衰,彻底在鲁国失势。随后,鲁国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并在官制以及选拔制度方面进行了变革,于是,鲁国的贵族君主制逐步让位于专制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