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税亩

一、初税亩

《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载:“初税亩”,只有三字。

《左传》释云:“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公羊传》云:“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谷梁传》云:“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

基于三传的注释,我们有以下三点看法:

A.鲁在初税亩以前实行的主要是“藉”亦即“助”法。

初税亩是在鲁宣公十五年才开始实行的,故名为“初”。前此所行的,三传异口同声都承认是“藉”法。所谓“藉”即“助”。《孟子·滕文公上》载:“助者,藉也”。“助”(或藉)这种剥削方式是建立在井田制上的,即所谓“藉田以力”。这里所谓的井田制是指一种把土地分为公田与私田两部分,私田授与耕种者,以供其生活之资;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私田耕种者要定期在公田上耕作。郑玄注《考工记·匠人》云:“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者所受者,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由此可见这种“税”法殷时早已有之,方式大类后世的劳役地租。

因为《诗经》中有不少诗说到“公田”,而“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3]鲁行周制,故至春秋前期仍在沿用“藉”法。童书业说:孟子之言“井田”曰:“所以别野人。”则“井田”之制似仅行于“遂”“野”,“国”及“郊”中盖另有其制,即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然其制难详,或“国中”无“公田”之制,虽“分田制禄”亦行“授田”制,恐此种土地私有性较强,但收什一贡赋而已。“初税亩”者,或推“国中”之制于“遂”“野”,开始“履亩而税”,此则为“井田”制开始崩溃,土地私有制逐渐发展之证[4]。我们认为童氏的这一推测是很有道理的。“初税亩”就是推“国中”之制于“遂”“野”,(当然其性质略不同),而“国中”之制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制。“初税亩”正是“彻”法的推广。

那么鲁国为什么要改藉法而行“税亩”呢?原因首先是“藉”法这种剥削方式过于露骨。“私田”的收获归耕种者自己所有,耕者当然会尽力;“公田”所收则全部上缴,自然难以调动耕作者的积极性。结果是“公田不治”。“是时,民患力役,解于公田。宣(公)是时初税亩”[5]。统治者不得不改变税收方式。

其次,入春秋以后,鲁失去了周王室的保护,失去了稳定的国际环境,战患频仍,国家开支骤然加大。日益减少的“公田”之入显然已不能满足需要。再加上入宣公之世,几乎每隔一两年就有旱、涝、蝗灾光顾(宣公六年,螽;七年,大旱;八年,旱;十年,大水,饥;十三年,螽;十五年,螽),受影响最大的自然要数“公田”。这迫使鲁国统治者不得不另换新招。正如宋胡安国在《春秋传》中所推测的那样,“世道衰微,上下交恶。民惟私家之利,而不竭力以奉公;上惟邦赋之入,而不恻怛以利下。水旱凶灾相继而起,公田之入薄矣。所以废助法而税亩乎”?

B.“初税亩”其实就是行“彻”法,“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初税亩的内容笼统而言是“履亩而税”,那么具体是如何“履亩”,税率又是多少,历代说法不一。影响最大的要数晋杜预《左传注》的说法。杜氏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犹不足。遂以为常,故曰初”。即谓初税亩是在藉公田的同时又税私亩,故税率是十分之二。金景芳便同意此说,认为“初税亩则是制公田又税夫。税夫,就是履亩而税。这样就是公家在公田上已取得了一份劳役地租,又在私田上取一份实物地租。结果公家所得多于什一,而形成所谓‘二’。《论语·颜渊》述哀公语说‘二吾犹不足’。哀公所说的‘二’,正是税亩以后的情况”[6]。

这一说法的唯一根据便是《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原文是:“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朱熹《论语集注》亦云:“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鲁自宣公税亩,又逐亩什取其一,则为什取二矣。故有若但专行彻法,欲公节用以厚民也。”三者都认为“二吾犹不足”是指的初税亩以后的事,故而认为初税亩是什二之税。其实哀公与有若的这段话是在哀公十二年(前483)“用田赋”以后说的,也就是说“二吾犹不足”是指的用田赋以后的情况。初税亩其实为“彻”法的推广,税率仍为什一。哀公用田赋又于田中抽取什一以为军赋,故为什二。有若建议哀公恢复“彻”,即初税亩时状态,以蓄财于民,哀公表示难以接受。

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这段话的具体年代。有人认为“哀公此问显然是在十二年‘用田赋’之前”[7]。但没有任何根据,只是因为季孙氏在“用田赋”之前曾使冉有访问过孔子,推想哀公也是在此时问于有若。其实这一推断是错误的,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哀公此问明显是在十二年“用田赋”之后。

判断《论语》中某段话的具体年代一般说来是很困难的。但这句话很特别,那就是哀公问的是“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标志此年是鲁饥荒之年。侥幸的是《春秋》一书于鲁之灾异饥丰载之甚详,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查《春秋》哀公之世,哀公十二年“春,用田赋”之前,只哀公三年有“地震”的记录,不见有任何水、旱、蝗虫之灾,更无“年饥”的记载。饥馑荐臻全是哀公用田赋以后的事。哀公十二年冬“螽”;十三年又“螽”;十四年“饥”;十五年早,“大雩”。依此,哀公所谓的“年饥,用不足”只能是在十二年后,很可能是在哀公十四年。

《孟子·离娄上》载孟子曰:“求也为季氏宰,无能改于其德,而赋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显然也是说冉求助季氏在哀公十二年用田赋,使得赋税较往昔增加了一倍。这就是哀公所谓的“二”。

我们认为对“初税亩”的解释以《谷梁传》最为贴切可靠,即“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因为“公田”已失去了意义,故而废除了“藉民力”而耕的“公田”,依耕种者的私田(也包括新垦地)亩数收税,税率仍为十取一,采取百亩之中由统治者指定十亩为税的方式征收。《汉书·五行志》便指出:“税亩,就民田亩,择美者税其什一,乱先王制而为贪利。”何休注《公羊传》亦云:“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按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初税亩”之所以是“非正”,并不是在税率上有明显加大,而是说舍弃了传统的“藉法”。

其实“初税亩”就是所谓的“彻”。赵岐《孟子注》注“彻”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彻,犹人彻取物也”。所言正与鲁宣公“初税亩”同。

C.“初税亩”是一次成功的税制改革。

对“初税亩”的性质,今人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它是国家向有“私田”的地主收税;有的人认为是国家向农奴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有人认为它是国家对奴隶维持生活所需的“私田”课以亩税,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向中小奴隶主及自由民征收的赋税。对其意义评价也不一,但总的说来是相当高的。有的认为这一赋税改革标志着西周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变,是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也有人认为“初税亩”是奴隶制末期的一项封建制改革,标志着封建制度的开始。

这些评价都是基于对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不同认识而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有一定道理。但就鲁国而言,在当时它只是一次田税制的改革。作为税制改革,其涉及的对象主要是居住于“野”中的自耕农。单由这一税制变化,似乎很难推断其社会性质。

有一点大家几乎是公认的,即“初税亩”的实施宣告了“井田”制的瓦解。随“公田”的取消,“私田”也就丧失了其旧有的性质。相应地“井田”制时期的一些田地定期分配的分配方法也宣告结束。“初税亩”的实施,无异会促进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如果说井田制下耕种者只有使用权的话,那么“初税亩”标志着国家承认了耕种者的土地占有权。

“初税亩”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国家财政税收。这一目的应该是达到了。舍公田而于其私田之中择善取十分之一,即省却了公田管理、私田分配的许多行政麻烦,又保证了田税征收的相对稳定。此后100多年,鲁依此制而未变。至哀公十二年(前483),把不定时的赋收也并入田亩税中,赋税合一,都从田亩中征收,从而使赋税又加重了一倍。

“初税亩”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税法较传统的“藉”法有明显的优越性,变相地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使耕种者努力提高亩产量,以保证自己有较好的收成。《春秋》240余年间,记鲁五谷丰收只有两次:一次是桓公三年(前709)的“有年”,第二次便是“初税亩”的次年(宣公十六年)的“大有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与“初税亩”的实施有关。正如晁错在《论贵粟疏》中所言:“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也,为开其资财之道也”。“资财之道”也就是好的政策。这里并不是要说鲁宣公是什么“圣王”,但“初税亩”在当时无异是一项进步的田税政策改革。4年后(成公元年)鲁之所以能够“作丘甲”,也是以行“初税亩”之后国力的充实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