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鲁国赋税制度的变革
“赋”、“税”在先秦时是有区别的,“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1]这里所说的“税”是指田税;赋是指以军事为目的的各种赋敛。即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2]。春秋时期,为适应时代的变化,鲁在税制及兵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有:鲁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税亩”,成公元年(前590)的“作丘甲”,襄公十一年(前562)的“三分公室”和昭公五年(前537)的“四分公室”,以及哀公十二年(前483)的“用田赋”。这四项改革的研究非但是鲁国史的重要课题,对理解研究先秦史也有重要意义。可惜史书的有关记载,过于简略。后世注释各家又聚讼不一,至今也难以考见其详。这里只能在综述诸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