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的
技术化与手续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大量诉讼程序,不仅对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明显的意义,也不包含太多的价值含量,而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续性。尤其是那些涉及剥夺、限制各种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调查行为,既不受司法审查机制的控制,也缺乏必要的理由、期限、司法救济等方面的程序要件,而变成侦查机关自我授权、自行实施的诉讼行为。可想而知,当一种强制性措施完全变成侦查机关基于收集犯罪证据的需要而自行采取的举动时,那些旨在限制该措施的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变成一种带有“操作手续”性质的方法、步骤和程式。为便于说明问题,笔者特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些“诉讼程序”实例列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