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销原判制度的反思

四、对撤销原判制度的 反思

德国学者罗科信曾指出,有不少德国学者都认为“如果因程序瑕疵所提起之第三审上诉获得撤销原判之结果者,则此种上诉之意义并不大。因为在新的、不再犯形式错误的审判程序中,通常也还是会得到相同的审判结果”。[2]既然下级法院对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后,一般仍得出与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结果,那么,这显然说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对于制裁那些存在程序错误的原审法院来说,效果是极不明显的,甚至可以说这种重新审判也多多少少是流于形式的。既然如此,人们不禁会提出疑问:这种宣告无效后发回重审的制度究竟有多少意义呢?这确实值得我们进行理论上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