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2002年9月6日晚8时,湖北省首例通过招标形式破获的命案——“4·20”杀人案的两名主要嫌犯罗峰、周兴(化名周德江)被武昌警方押解回汉。至此,“4·20”侦破专案负责人张峻辉也成为该省首位通过招标破获案件的刑警。在命案发生之后,警方曾展开三个月的调查和追捕工作,均没有将嫌疑人抓获。其后,武昌公安分局将今年上半年未破获的两起命案的侦破权力,在全局所有刑侦探长中进行招标,侦破期限为2个月,两起案件分别给予4万元和6万元的办案经费,中标者自择探员。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将按组织程序提升为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将作为奖励,超支经费由中标人自掏腰包。中标人须先缴纳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逾期未破案将扣除保证金,年内继续侦破该案,此间只保留基本工资。8月18日,20名刑侦探长参与了命案侦破竞标。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及市公安局刑侦处、刑侦技术处的7位专家担任评委。经过角逐,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两位探长陈刚和张峻辉中标,并与局长夏建中签订破案责任状。张峻辉中标后,将所有的案卷材料和线索翻阅了两天两夜,后来在湖南警方的配合下,对嫌疑人罗峰的住处进行了连续七天七夜的监视,终于将两名嫌犯擒获。最后,两名嫌犯向警方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由此告破。[6]
从这一案件的情况下可以看出,“中标”的侦查人员固然在侦破案件后也会获得一定的职务晋升和经济奖励,但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他要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在案件无法如期侦破之后,被扣除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所有奖金和福利。可以想象,“中标”的侦查人员一旦成功地侦破案件,就不仅将获得职务晋升和经济奖励,而且还可以将剩余的办案经费合法地据为己有。而侦查人员一旦在较短的时间内没能侦破案件,那么,他们不仅无法获得上述非常可观的利益和奖励,而且还将在经济上和今后职业前途上受到消极的对待,至少要受到利益的明显损失。在这种“招标破案”机制的影响下,侦查人员还会遵守基本的办案程序吗?而一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还会平心静气地进行预审讯问吗?笔者不禁担心,“招标破案”机制客观上使得侦查员个人与案件的侦破结局发生了直接的利益之牵连,由此所导致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剥夺律师帮助权等程序性违法现象,又可能会因此而大量发生。(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说“招标破案”所导致的是那些“中标”的侦查人员承受较大的破案压力的话,那么,近期由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所推广的“命案必破”政策,则使侦查人员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都不得不面临极大的破案压力。所谓“命案必破”,最早由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率先提出,并很快得到湖北省公安厅的肯定,随即在湖北全省公安机关进行推广。2004年,这一命题和口号得到公安部的肯定,并在全国公安机关加以推广。[7]根据“命案必破”的原则,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评先”“评优”时将命案是否全破作为确定是否具有评选资格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达到命案全破,则任何评选都实行“一票否决制”。[8]对于这种“命案必破”政策的实施情况,可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