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裁判的启动者

(三)程序性裁判的启动者

从书本法律的设置上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践情况来看,被告方的申请启动无疑属于主要的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启动这一程序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

既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属于程序性裁判的启动者,他们也就构成了这一“侦查行为合法性之诉”的申请方。与实体性裁判不同的是,被告人在程序性裁判中并不只是“被指控有罪的人”,而属于“侦查行为合法性之诉”的发动者,具有了“程序性原告”的地位。被告人在实体性裁判中处于被控告有罪的人的诉讼地位,而在程序性裁判中则充当司法审查之诉的启动者角色。相比之下,被告人的“程序原告”角色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他所启动的程序性裁判还具有暂时中止实体性裁判活动的效力。这种对程序性裁判有现行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被告人诉权的尊重。(https://www.daowen.com)

与被告人的“程序原告”地位相对应的是,辩护人在程序性裁判中更多地从事一种“进攻性辩护”活动。用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德肖微茨的话来说,辩护律师在此类程序性裁判所要做的是一种“反守为攻的辩护”,他还将这种程序性辩护称为“最好的辩护”。[9]换言之,辩护人是通过被协助被告人挑战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最终达到说服法院排除某一控方证据的目的。与传统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都不同的是,程序性辩护是借助于司法审查之诉的启动来申请法院宣告无效的辩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