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行使理论

2.诉权的行使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主要方式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从而启动一项独立的裁判程序。但是,处于被起诉和被指控一方的当事人推翻或者削弱指控所进行的各种防御或抗辩活动,也属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方式。因此,诉权的行使不仅可以采取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还可以是防御本身。一般情况下,提出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主张、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行为。按照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诉讼利益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诉讼请求可以有“本诉”与“反诉”之分,也可以有“原来诉讼”与“附带诉讼”之别。诉讼请求一旦提出,一般会产生多种法律效果。例如,对法官而言,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使法官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而法官一旦受理案件,即产生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裁决的义务。又如,诉讼请求一旦提出,法定的诉讼时效即告中止。

与诉讼请求的提出相反,被告方针对起诉和指控所采取的所有抗辩活动,都可以称为防御。大体说来,防御作为诉权的行使的另一重要方式,可以分为实体上的防御与程序上的防御两种。所谓“实体上的防御”,是指被告方为否定原告的诉权,而请求法院裁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方法。原则上,凡是促使法院经过实体上的审查之后,以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活动,都属于实体上的防御。相反,“程序上的防御”则是指被告方为阻碍原告方诉权的有效行使,从诉讼程序上论证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不合法,或者原告不享有诉讼权利。在这种防御活动中,被告方并没有从实体上论证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而是从诉讼程序或诉讼条件上寻找旨在阻碍原告诉权行使的依据。以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例。程序上的防御有可以分为“抗辩”与“诉讼不受理”两种。前者是指被告请求法院宣告诉讼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法院需要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例如,被告方可以提出法院无管辖权之抗辩、诉讼系属之抗辩、延迟诉讼之抗辩、无效事由之抗辩等。而“诉讼不受理”则是指被告方请求法院宣告对方当事人不享有诉讼权利,如无诉讼利益,无诉讼资格,已完成诉讼时效,已超过预定期限,属于既决事由之原因等。与“抗辩”一样,“诉讼不受理” 也是促使法院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经过任何实体审查而直接拒绝受理的防御活动。[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