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法院审判行为违法性的宣告

(一)对一审法院审判行为违法性的宣告

如同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意味着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否定评价一样,二审法院一旦认定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也意味着对一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作出了违法之宣告。如同任何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一样,对司法机关违法性之宣告本身,就属于对该机关诉讼行为的一种权威否定和谴责。在这一点上,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也具有相似的特征。例如,法院在对一个行为主体的实体性法律责任作出认定之后,通常首先要做的是宣告其构成犯罪、侵权或者违约,这种实体性违法之宣告本身就是追究法律责任的表现方式。同样的道理,二审法院所作的撤销原判的裁定,本身也是追究下级法院程序性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当然,撤销原判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法律制裁。毕竟,那些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人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法官,他们本身被视为“执行法律的人”,他们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属于“知法犯法”,属于以破坏程序法为代价来实施实体法。这种行为假如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遏制,那么,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的信心将遭到破坏,法律的实施将遭遇程度不同的困难和阻力。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通常才会在裁判文书中明文列举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并作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结论,从而为撤销原判奠定事实和法律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