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程序性辩护
2026年03月05日
四、程序性辩护
传统上,中国刑事法庭上的辩护以“实体性辩护”为最主要的辩护形态。这种辩护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两种,基本上属于一种从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等两个方面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辩。但是,很多辩护律师近年来开始从事另一种辩护活动,也就是通过促使法庭对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司法审查,来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宣告相关诉讼行为无效的辩护活动。这种被德肖维茨称为“最好的辩护”的辩护形态,实际就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性辩护的“程序性辩护”。
从诉权行使的角度来看,程序性辩护又可以被称为“攻击性辩护”或者“诉讼程序合法性之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提出这种辩护请求,实际要达到双重效果:一是促使法院宣告某一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从而具有程序上的违法性;二是促使法院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来最终作出侦查行为无效、证据无效、公诉无效和裁判无效之权威宣告。作为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程序性辩护所要启动的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合法性之司法审查程序。而如果不具有诉诸司法程序、引发司法裁判的能力和效果,程序性辩护就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同时,作为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保障机制,程序性辩护所要维护的其实就是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现。这显示出程序性辩护是维护几乎所有权力得以实现的中介和桥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