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10
2026年03月05日
规则实例/1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所作的限制性规则。按照一般的理解,这种期限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最高期限,也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采取这两种强制措施方面所作的严格限制。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12个月的期限已经变成“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所不得超过的最高期限,6个月的期限也成为这三个机构在各自的办案程序中采取监视居住不得超过的最高期限。结果,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变成了36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高期限则变为18个月。可以说,如果按照立法原意来理解上述规则的话,那么,目前绝大多数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行为都是程序性违法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普遍违反法律程序”的局面,不仅在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最高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限定,而且还在于该法对“公检法三机关”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没有确立任何消极性法律后果。毕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越长,“三机关”就越能赢得必要的办案便利。尤其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还可以通过这种较长时间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以便为侦破案件和公诉成功创造条件。按照“公检法三机关”具有天然违法动力的原则,这些机构本来就有不受法律程序困扰的动机,而在刑事诉讼法对其限制不严的情况下,这种违反法律程序的愿望将变得越来越大,机会也将变得越来越多,程序性违法的成本也将变得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