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证明责任的承担
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通常要经过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这两道诉讼程序。为说服法院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被告方需要对侦查行为的违法性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法官只有在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时,才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将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纳入司法审查的对象。因此,律师要成功地展开程序性辩护,就需要通过参与庭前会议来承担这一初步的证明责任。
作为旨在解决程序性争议的庭前程序,庭前会议具有“庭前预备会议”的性质。控辩双方可以借此机会就回避、管辖、延期审理、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名单等程序问题,进行讨论,法官可以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当然,启动庭前会议是由法院决定的程序问题。控辩双方通常会提出召开这一会议的申请,但法院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不过,为有效地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在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况下,通常会无条件地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庭前会议是辩护方集中发表意见、说服法院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阶段。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详细解释本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各项事由,而且还要就本方提出的证据线索和材料作出具体的说明。通过与公诉方的相互辩论,辩护律师要紧紧围绕着“制造合理怀疑”这一核心问题,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发起挑战,论证侦查人员很可能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在孙承贤案件的庭前会议中,两位辩护律师就通过与公诉人的辩论,使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疑问,从而为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创造了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庭前会议还是辩护方申请法院调查核实证据、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场合。尽管在开庭前的任何时候,辩护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申请,甚至可以提出专门的调查核实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但是,从申请效果上看,辩护方最佳的申请时机还是庭前会议。通常情况下,辩护方在庭前会上可以提出以下申请:一是申请调取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二是申请通知侦查人员、看守所医生、管教民警、同监所在押人员等出庭作证;三是申请对被告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四是申请调取包括被告人身体检查表、提押证明等在内的书证或物证;等等。通过提出这些申请,辩护方一方面可以将这些证据线索作为支持本方诉讼主张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有效地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