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方证据的调查方式

(一)对公诉方证据的调查方式

与实体性裁判不同,程序性裁判并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而大体上属于一种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调查活动。与行政诉讼相似的是,程序性裁判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诉方能否证明其有争议的侦查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在程序听证过程中,公诉方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这些进行质证,并提出辩论意见,应属于这一程序的必经环节。

公诉方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有多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法庭对公诉方证据进行调查的顺序是:首先,公诉方宣读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或者宣读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类证据,以便说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其次,根据被告方的要求,公诉方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那些记录讯问过程的录音或录像,以便说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程序违法情况;再次,公诉方还可以将自行调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予以出示和宣读,提供这类情况说明的既可以是讯问人员,还可以是监所管理人员、同监所的人员或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当然,在穷尽上述调查方法后仍然无法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经被告方请求,法庭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19]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将就其讯问过程提供当庭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合议庭的发问,从而充当一种“程序证人”的新角色。(https://www.daowen.com)

大体说来,程序听证大体上具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对于公诉方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材料,法庭都会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质证的机会。对于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法庭也给予被告方当庭询问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程序听证中主要充当质证者和反驳者的角色,对于公诉方旨在论证的取证合法的说法进行证伪。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被告方也有可能向法庭提交本方的证据材料。例如,在有些案件中,被告方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记录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书面证言材料或者日记本。这些书面材料和日记本可以有力地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违法情况的发生。由此看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不只是被动地充当质证者的角色,还有可能充当积极的举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