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利益与诉讼资格理论

1.诉讼利益与诉讼资格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当事人享有诉权通常须具备四个条件:有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利益、有资格以及有能力。其中,拥有诉讼利益和诉讼资格是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核心条件。按照罗马法的格言,“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这就意味着凡享有诉权的当事人都应与某项诉讼请求之胜诉或败诉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法国民事诉讼学者的见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必须证明其所形式的诉权有可能为其带来某种利益,但这种利益必须是确实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正当利益,而且还必须是已经产生的和当前的利益。[9]当然,与诉讼的结局拥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仅仅是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会对有权行使诉权的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作出各种各样的限制。一般而言,凡与法院要裁判的争议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当然不具有行使诉权的资格。因此诉讼利益与诉讼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重合的状态。不过,在一些诉讼主体与诉讼结局并不存在明显的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有时为了保护特定的民事实体权利,也会赋予其享有诉权的资格。例如,某一个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发动公益诉讼,从而为其本身不存在利益的事项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行使诉权;等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