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2026年03月05日
3.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还将两种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列为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中,所谓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况,显然属于由“撤销定罪”所导致的财产恢复原状程序。这种基于纠正原来的定罪裁决所带来的刑事赔偿,对于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而最多只能算作对“错误定罪和判刑”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而已。
除此以外,那种“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行为,也被确立为刑事赔偿的范围。表面看来,这种违法采取的侦查行为似乎包含着违反法定侦查程序的行为,也就是发生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但实际上,了解中国刑事司法运作情况的人士不难发现,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1)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无关的合法财产的;(2)法院宣告无罪后,对那些判决中未确定为违法财产的涉案财产继续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3)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对判决既未认定为犯罪所得,也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商事案件涉案财产的。(https://www.daowen.com)
很明显,上述四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都属于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对象上存在“错误”的行为,而不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假如“公检法三机关”在实施上述刑事诉讼行为时没有发生上述错误,而只是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追缴方面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那么,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显然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刑事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