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裁判的基本原则
2026年03月05日
三、程序性裁判的基本原则
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保证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有效实施,就需要首先确立若干个基本原则。自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大体上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例如,以侦查人员非法获取被告人供述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对“作为犯罪的刑讯逼供”与“作为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作了区分,确立了侦查人员的实体性违法与程序性违法相分离的原则;在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的关系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行调查原则,也就是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法律效力;在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关系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力的原则;而在程序性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证明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免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被告方的举证责任,一律交由作为被举证方的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依次对这些基本原则作出分析和评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