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案例/4

2004年7月8日晚7时30分,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在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园广场召开公捕大会,对涉嫌制造“6·28爆炸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6月28日晚10时30分许,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园广场上的韩城市政协办公大楼外发生爆炸,在当地引起非常恶劣的影响。该爆炸案引起警方高度重视,公安部部长、省委书记先后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方限期破案。韩城市公安局全体民警不负众望,50小时成功侦破此案,并将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省公安厅、渭南市政府为此专门发来贺电,并给予破案功臣现金奖励。[4]

这是一起在50小时之内成功侦破的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部长和陕西省委书记都对案件作出“批示”,责令当地警方“限期破案”。案件侦破后,负责侦查的警官都获得了立功和奖励。但是,假如该案没有按照公安部和陕西省委所限定的期限成功侦破,侦查人员乃至当地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将会受到怎样的对待呢?无疑,那将是一系列行政处分和利益损失相随而来。在这种“限期破案”指令的影响下,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之大,恐怕是前所未有的。而在这短暂的50小时时间里,侦查人员迫于巨大压力,在抓捕、讯问、搜查、扣押等各种侦查活动中,还能从容不迫地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吗?不仅如此,在案件侦破之后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包括预审讯问在内的一系列侦查行为难道不会为如此“大案要案”的顺利侦破和公诉成功而大开其道吗?(https://www.daowen.com)

假如我们将“限期破案”视为一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侦查方式的话,那么,曾经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实行的“招标破案”制度,则从奖惩机制的角度使侦查人员既面临较大的压力,又实际受到明显的诱惑。按照这种制度,公安机关将那些长期难以侦破的案件公开向侦查人员招标。那些声称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并花费最少的人力物力即可侦破案件的侦查人员,最终能够获得“中标”。一般而言,中标者会与公安机关签署类似“军令状”的协议书,在预定的期限内成功侦破案件的,即可获得各种立功嘉奖和经济奖励;而在该期限内无法侦破案件的侦查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下面的案例就非常直观地显示了“招标破案”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