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4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规范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行为的规则。但是,由于具有严重的不可操作性,这一规则不仅难以实施,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产生了负面的作用。从规范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角度来说,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究竟要不要有时间、次数上的限制?假如侦查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规则的要求进行讯问的话,哪个机构可以宣告讯问行为无效?很显然,上述就侦查人员讯问内容的规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侦查人员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要求去从事讯问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更值得关注的是,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竟然要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一般认为,这种义务来源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使得嫌疑人不享有保持沉默和提供虚假陈述的权利。但是,任何一项法律义务都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条款相伴随。假如嫌疑人违反了这一义务性规则,比如说保持了沉默或者向侦查人员说了谎,那么,他应承受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对此,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另一方面,在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双方构成的预审询问程序中,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在场参与,究竟由谁来判定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呢?假如嫌疑人认为自己所说的是真实的情况,而侦查人员却认为这是不真实的,那么,由哪个机构来解决这种争议呢?其实,司法实践的逻辑表明,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事实上就充当了裁判者,只要他们认为嫌疑人没有如实回答问题,就等于嫌疑人违反了这项义务性规则。不仅如此,究竟由谁来判定侦查人员的提问属于“与办案无关的问题”,这也是非常不明确的。假如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提出的某一问题与本案无关,而侦查人员却认为“与本案有关”,那么,嫌疑人怎么可能有效地行使“拒绝回答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