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程序的功能

(一)初步审查程序的功能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被告方需要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侦查人员取证违法性的线索或者材料。法院经过对该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才可以决定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由此,初步审查成为正式调查程序启动前必经的一道前置程序。

那么,究竟为什么要建立这种初步审查程序呢?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大都身陷囹圄,面临程度不同的取证困难,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还十分有限。而这种初步审查程序要求被告方承担的初步的证明责任,并且要达到令裁判者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存在疑问”的证明程度。这种初步审查程序的设置,难道不是对被告人诉权的一种重大限制吗?被告人假如连正式调查程序都无法启动的话,那又何谈说服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作出解释。

第一,初步审查程序的首要功能是防止被告人滥用诉权,避免法院司法资源的过度耗费。假如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法院有无审查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假如被告人只要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启动审理程序,这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我们必须推定侦查行为是具有合法性的。被告方假如要说服法院认定侦查人员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就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说明事实非法取证行为的人员、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后果等事实信息。只有在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提醒被告方,要慎重行使诉讼权利,没有一定的线索或者材料,就不要轻易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另一方面,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乃至时间等司法资源的。为组织一场正式的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法院要中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判过程,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当庭播放有关录音录像材料,传召一般证人甚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等。只有为法院开启正式调查程序设置一定的门槛,为被告方提出启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才能避免法院轻易开启这种高成本的司法裁判活动,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初步审查程序对于被告人合理地行使诉权,不仅没有构成妨碍,反而是一种有益的保障。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告方所承担的只是初步的举证责任,也就是提供材料或者线索,令裁判者对侦查行为合法性产生疑问的证明负担。从举证的现实可行性来看,被告人只要具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并亲身经历了非法取证行为的过程,就可以向法院提供非法取证行为的实施者、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事实情节。即便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即便无法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或者材料,也有能力提供相应的事实线索,说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过程。更何况,满足这一证明责任的标准并不高,只需要达到令裁判者产生疑问就可以了。可以说,在正常情况下,这一初步审查程序并不构成对被告人行使诉权的妨碍。不仅如此,这种初步审查程序的设置,还可以使那些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被告人放弃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而真正掌握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被告人,则可以有理有据地行使这一诉讼权利。可以说,初步审查程序在防止了被告人滥用诉权的同时,也对那些合理行使诉权的被告人构成了一种程序上的保障。

第三,初步审查程序可以督促公诉方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为满足初步审查程序的证明要求,被告方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相关的材料或者线索,以使裁判者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例如,被告方可以提出哪些侦查人员在看守所以外的什么地方对其讯问过多少次,每次持续时间有多长,对其采取了哪些刑讯逼供行为,造成了身体上的何种伤害,非法讯问行为涉及哪些被告人供述笔录,等等。在正式调查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这些事实线索或者证据材料,责令公诉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以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时,法院也可以自行对这些事实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