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排除中的一步式证明责任

1.强制性排除中的一步式证明责任

针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法律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具体而言,对于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院一经确认上述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就应无条件地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侦查人员非法所得的言词证据,由于使用的取证手段具有严重的违法情节,既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违反了法律确立的禁止性规则,因此要对其适用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在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后,公诉方对于言词证据要从两个角度承担证明责任:一是证明侦查人员不存在被告方所说的“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二是证明侦查人员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合法的取证方式所获取的。在这一程序中,公诉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较为单一的,也是不会转移的。被告方尽管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无论如何,法院对于公诉方无法从根本上排除违法取证可能性的,仍然要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显然,公诉方不能或者无法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法院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定,公诉方显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