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违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2.其他违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其他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事由,都是那种已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具体说来,可以被列入刑事赔偿范围的主要是那些以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不难看出,一般的刑讯逼供、殴打、滥用枪械行为并不足以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依据,而只有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后,才可以被列入刑事赔偿的范围。

但是,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并不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它们作为常见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显然是无法成为国家赔偿的适用对象的。不仅如此,在国家赔偿法所列举的上述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枪械行为以外,其他大量存在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如非法搜查、非法窃听、非法闯入住宅、非法侵犯通信秘密等,无论情节有多严重,也不可能被列入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当然,正如杜培武案件所显示的情况那样,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即使造成公民的人身伤亡后果,也不一定能直接引起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在很多情况下,恰恰还是冤假错案的被发现,以及案件所具有的较大社会影响,成为推动刑讯逼供行为被纳入国家赔偿程序之轨道的重要因素。这就足以说明,这种针对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国家赔偿程序,不仅需要达到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还可能需要造成案件被办成错案、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后果。所有这些,都说明单纯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根本不足以成为国家赔偿之诉的受案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