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观性非法取证行为的关注

(二)对客观性非法取证行为的关注

由于法律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了较为模糊的定位,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既有其主观性的一面,也有其客观性的一面。除了那些典型的肉刑或者拷打行为以外,那些变相使人遭受疼痛或痛苦的行为要被法院认定为“刑讯逼供”行为,经常是非常困难的。考虑到刑事法官通常不会对“刑讯逼供”作出扩大化的解释,而倾向于做“照本宣科”式的法律适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律师都将程序性辩护指向那些客观性非法取证行为。

具体说来,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下非法取证行为的,都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一是侦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后没有在法定羁押场所进行讯问的;二是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没有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没有遵循全程性和同步性的要求进行录音录像的;三是侦查人员在长达数十个小时的时间里进行持续不断的讯问,令被告人产生极度痛苦的;四是侦查人员所做的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内容严重不一致的;五是入所身体检查材料证明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没有任何伤痕,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出现明显伤痕或者伤害后果的……(https://www.daowen.com)

由于律师所指出的非法取证行为,既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又很有可能造成被告人供述内容的不可信,因此,这种诉诸客观性非法取证行为的辩护,要比那种动辄强调“刑讯逼供”的辩护更容易说服法官。未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走向完善,这些客观性非法取证行为有望在司法解释中得到越来越详尽的列举,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的空间也将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