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
一、程序性违法/369
二、程序性制裁/371
三、程序性裁判/373
四、程序性辩护/375
五、程序性上诉/375(https://www.daowen.com)
六、程序性制裁理论/377
古人云,作文如行云流水,应行于其当行,止于其当止。讨论到这里,本书对于“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研究似乎应当结束了。但是,考虑到本书在很多地方都采用了经验实证的分析方法,尤其是运用个案讨论了程序性违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后果问题,很多具有“闪光点”的概念和理论实际被“淹没”在文字的汪洋大海之中,而这些概念和理论又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之处,因此,笔者还是要尽量简明扼要地对本书的学术思想作一总结,以便使读者全面了解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
在前八章的讨论中,笔者提出并分析了几个重要的概念: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这些崭新的概念大都有一个实体法层面上的对应概念,如“程序性违法”所对应的是“实体性违法”,“程序性制裁”所对应的是“实体性制裁”,“程序性法律责任”所对应的是“实体性法律责任”,“程序性裁判”所对应的是“实体性裁判”,“程序性辩护”所对应的是“实体性辩护”,而“程序性上诉”所对应的则是“实体性上诉”。当然,概念不过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一种工具,属于人类思维之网的“网上纽结”,它们并不属于理论和思想本身。不过,上述以“程序性”为限定词的概念既不是直接从西方法学著述中移植而来的“舶来品”,也不是笔者为了纯粹的“理性思辨”而生造出来的,而是全部来自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现状的考察和反思。这些以“程序性制裁”为核心的诸多概念,能够对现行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更加精练和准确的解释。在笔者看来,新概念的提炼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使所提出的思想和理论更加具有一般化和普遍解释力。事实上,尽管新概念本身还不一定就意味着新理论的出现,但通过对概念之间关系及其所蕴含的普遍理念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提出并论证一种有别于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新程序理论。
在以下的论述中,笔者拟对上述概念及其所蕴含的理念作一简要的总结。通过这种总结,我们既可以了解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开拓之处,也可以获知这一理论的局限性以及那些有待作出解释的新的假设和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