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6
2026年03月05日
规则实例/6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这是有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只要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另有犯罪行为的,原来的羁押期限就可以忽略不计,侦查机关也就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是,假如侦查机关本来就发现嫌疑人犯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而故意只侦查其中一起案件,而在羁押期限临近届满之时才开始侦查另一起案件,那么,这无疑意味着侦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的每一起案件单独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从而导致侦查羁押期限的无限延长。同样,只要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侦查人员就可以不计算羁押期限,从而导致嫌疑人受到无限期的未决羁押。但是,假如侦查人员明知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而故意假装不知的话,那么,这种羁押期限岂不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延长下去了吗?显然,再延长羁押期限问题上,上述规则几乎给了侦查机关不受限制的选择权和解释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