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机构遵守法律的保证
程序性违法行为主要是由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实施的,属于他们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犯下的法律错误。相对于一般民众的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言,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特征,它对国家法治秩序的破坏力要远远大于一般的民众违法行为。
正如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那样,“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25]在1966年对Mapp一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大法官就明确指出,“罪犯是会逍遥法外,如果他必须这样的话,但导致他被放纵的恰恰是法律本身。没有任何事情比政府不守法律会更迅速地导致政府毁灭的了……”因此,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教师,它以自身的作为来教育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一个法律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它也会诱使每个人变成仅仅适用其自身的法律;它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26]
正因为如此,对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就与惩罚民事违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至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毕竟,只有通过这种有效的制裁,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才可以自觉地充当遵守法律的楷模,并遵守现代社会中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法治信条:无论为了达到多么崇高的目标和理想,公共权力机构都要保证手段和方法的正当性,也就是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如此,法官、检察官、警察遵守法律程序,还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要尊重各方的诉讼权利,甚至要尊重那些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并给予他们充分和有效地进行防御的机会。这种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实质上是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滥用权力,保证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都可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至少,遵守法律程序的警察、检察官不会为获取证据而采取各种非人道的酷刑、超期羁押甚至无理阻挠律师辩护的行为,而遵守法律程序的法官也不会任意践踏法律,使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这样,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就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不仅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尊重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所作的决定,减少对那些不利决定的抵触情绪和不满态度,而且一般社会公众也会对整个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产生尊重。(https://www.daowen.com)
除了那些带有技术性和手续性的程序规则以外,一般法律程序都体现了对警察、检察官、法官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也包含了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此,警察、检察官、法官遵守法律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他们对公正审判原则的维护。相对于实体性制裁所具有的促使普通民众遵守实体法的功能而言,程序性制裁显然具有督促国家公共权力机构遵守法律的意义。而这对于法治原则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