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2

规则实例/2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这是有关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规则。这种通缉令一旦发布,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将被通缉的嫌疑人“抓捕归案”,任何公民都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者报告其行踪,嫌疑人也因此陷入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危险之中。但是,对于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竟然授权给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发布、自行追捕,而没有建立任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措施。人们不禁会担心:假如公安机关将一个无辜的公民错误地作为通缉的对象,怎么办?假如嫌疑人根本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所涉及的仅仅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怎么办?又假如嫌疑人根本就没有逃跑,完全不符合发布通缉令的条件,而公安机关却错误地发布了通缉令,怎么办?可以看出,在发布通缉令问题上,公安机关拥有了自行处置的权威。既然如此,刑事诉讼法确立上述程序规则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规则又能对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产生什么制约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