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裁判理由的说明
在被告方提出程序性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很少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而在这些极为有限的撤销原判案件中,二审法院的裁定书通常只是简单地说明“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拒绝提供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更多事实信息,也不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根据给出明确的说明。可以说,我国二审法院所作的撤销原判的裁定几乎都是缺乏裁判理由的裁定。
在缺乏裁判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所作的撤销原判裁定能否发挥其固有的上诉审查的功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这种撤销原判的裁定难以发挥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功能。在不说明裁判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撤销原判裁定尽管剥夺了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却没有对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作出宣告和谴责,也没有明确否定一审法院的审判行为的法律效力,反而给人以一种这类行为可以通过程序补救——发回重审来加以谅解的印象。这就大大减弱了撤销原判本应发挥的程序性制裁效果。(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裁定不说明裁判理由的,也不足以发挥督促下法院遵守法律程序的作用。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撤销原判的裁定唯有提供具体的裁判理由,才能指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对其违反程序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给予宣告无效的处罚。这才能发挥撤销原判所本应具有的警示潜在的程序违法者、遏制审判行为违法的效果。
最后,二审法院只给出一个撤销原判的结论,而没有给出裁判的理由,不足以发挥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也罢,裁定也罢,其所要发挥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使用。过去,二审法院对于通过二审裁判来维护刑法的统一适用,给予了较为充分的重视。但是,对于通过二审裁定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统一适用,保障程序法的有效实施,却明显缺乏足够的重视。在不提供裁判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既没有指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也没有给出对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宣告无效的说明,这对于下级法院的审判难以起到确定行为边界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究竟何谓“影响公正审判”,以及哪些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等问题,二审裁定都统统不作解释。这就难以为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标杆和尺度,使得下级法院在以后的审判中继续无所适从,甚至继续从事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