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实例/1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既然刑事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实施,那么,有关拘留的程序、步骤、方法都只具有手续性,也就是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遵守的技术性步骤。完全可以想象,公安机关只要自认为“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就可以拒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而对于被拘留人究竟该不该释放、何时释放,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加以解释。这种完全由公安机关“随心所欲”地实施刑事拘留权的规则,难道不是可有可无的手续吗?(https://www.daowen.com)